11月21日,明泰股份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一轮问询回复,其中,公司被要求结合股权激励安排、合伙协议等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股份支付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研发费用的依据及准确性,对报告期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列示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问询中,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根据申报文件,2019 年 8 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企业结合股权激励安排、合伙协议等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股份支付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研发费用的依据及准确性,对报告期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列示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在回复中,明泰股份指出,2019 年 8 月,明泰股份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等议案,同意新增股份 20,443,730 股。同时, 明泰股份与股权激励对象签署《入股协议》,公司共授予 20,443,730 股,股权激励对象共支付对价 7,155.31 万元。
以 2019 年 9 月财务投资者增资价 10 元/股为公允价参考值,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为 20,443.73 万元。股权激励对象的支付对价与公允价值存在差价 13,288.42 万元,该等差价利益属于股份支付薪酬。其中,没有劳动服务期限制的股份支付薪酬为 8,849.65 万元,一次性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有劳动服务期限制的股份支付薪酬为 4,438.78 万元,按受益期 5 年或 10 年分摊计入经常性损益。
公司根据股权激励对象的岗位,分别将股份支付计入“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其中,股份支付费用中无劳动服务期限制的股份支付薪酬为 8,849.65 万元,一次性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有劳动服务期限制的股份支付薪酬为 4,438.78 万元,按受益期 5 年或 10 年分摊计入经常性损益。
综上,公司将股份支付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研发费用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依据充分、准确;公司对报告期股份支付费用按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列示合理,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上述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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