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讯光电股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一轮问询回复,其中,公司被要求说明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涉及提名权、投票权的协议安排,《一致行动协议》中“若因各种情形,无法达成至少两位一致行动股东具有共同意见的视同三位一致行动股东对议案形成否决意见”的分歧或纠纷解决机 制,对于共同控制的认定是否构成影响,公司是否曾经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分歧难以解决、控制权争夺等严重影响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情形,是否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问询中,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根据申报文件,公司无控股股东,陈益民、李淦伦和贺术春三人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公司。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企业说明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涉及提名权、投票权的协议安排,《一致行动协议》中“若因各种情形,无法达成至少两位一致行动股东具有共同意见的视同三位一致行动股东对议案形成否决意见”的分歧或纠纷解决机 制,对于共同控制的认定是否构成影响,公司是否曾经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分歧难以解决、控制权争夺等严重影响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情形,是否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在回复中,讯光电股指出,除陈益民、李淦伦和贺术春三人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外,公司股东东之间不存在其他涉及提名权、投公权的协议安排。
陈益民、李淦伦与贺术春三人通过签署关《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公司 58.17% 份权,共同实际控制公司。《一致行动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对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限效期,共同控制的情况在报告期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公内稳定、有效存在,共同控制的多人未出现重大变更,公司由陈益民、李淦伦与贺术春三人共同控制的认定明确、清晰。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一致意见的形成,首先是由三人在议案提交前(若各方作为提案人)、或审议该等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召之前 3 日内, 进行预先沟通,通过充分陈述与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其次在三人意见不一致时, 三人应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时,以其中两位一致行动股东的共同意见为准;最后,在无法达成至少两位一致行动股东具有共同意见的情况下,才视同三位一致行动份东对议案形成否决意见。
经查阅公司报告期内三会会议文件,陈益民、李淦伦与贺术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历次决策时,均保持意见一致,保持了控制权的稳定,不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分歧难以解决、控制权争夺等严重影响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情形,未曾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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