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16月1日起,全市所有在建项目及人员一律纳入实名制!
1.全市各建设项目应当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的1个自然日内在实名制平台录入项目信息、7 个自然日内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实名制管理通道。
未落实处罚:向施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扣减施工单位相应信用分等。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
2.全市各建设项目应将建设、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等相关主体单位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
未落实处罚:参建单位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的,一经发现,重点核查并依法限制市场准入。
3.全市各建设项目应将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
未落实处罚:不得少采、漏采,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规定采取扣减信用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
2建设单位负实名制管理首责!建设单位承担实名制管理首要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发现不落实行为的,坚决予以纠正。
2.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
3.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对存在肢解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预售监管资金支付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时不予支持,并依法依规查处
落实施工单位主要责任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实名制管理主要责任,应当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2.未按要求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一经发现,按规定采取扣减信用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等措施。
3未落实实名制的,限制准入、扣分、 纳入监管..
1.对查实不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状态,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的, 一经发现,依法提请省住建厅给予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限制市场准入。
2.对查实存在重点岗位人员配置不全、使用未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套取专户资金等问题的,按规定采取扣减信用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行政处罚、提请省住建厅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
此前,江苏省厅发文明确:2023年9月1日起,全省所有在建项目一律纳入实名制!
江苏省厅:2023年9月1日起,全省在建项目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
2023年8月8日,江苏省住建厅联合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371号 )。
012023年9月1日起,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
自2023年9月1日起,全省所有在建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等企业信息和用工人员信息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
一是参与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一经发现将依法直接限制市场准入;
二是按照“总包负总责,谁承包谁负责”要求,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实名制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指定劳资专管员对实名制管理工作、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实施专人专管;
三是市政工程、园林工程、老旧房屋修缮等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项目,应采取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手机考勤、定点考勤等措施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对未列入当地和省级实名制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将追究总承包企业责任;
四是建设项目要如实反映工程建设状态,不得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一经发现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限制市场准入,停止全省范围内招投标行为。
五是实施实名制管理平台企业端建设,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管理第一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对省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被预警项目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向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02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垫付工资费用
建设单位(甲方)应认真履行工资支付保障源头责任,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
一是要约定总承包企业每月上报工资表数据时间、建设单位逐月审核时间和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时间;
二是按照总承包企业报送工资金额拨付人工费用,避免造成工资专用账户余额过大,工程进度款不足的现象;
三是建设单位严禁以工程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工资费用;
四是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的各级银行,应及时将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数据传送至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建设单位拨付情况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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