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绿金委主任马骏:我国绿贷、绿债已达35万亿元,转型金融政策标准或将落地
高碳排放企业向绿色低碳转型已成为未来趋势,转型金融将为推动企业转型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
近期,在2024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年会上,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接受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他表示,我国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市场规模已达35万亿元,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市场,预计未来规模将持续增长。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绿色金融,未来转型金融将会得到更快发展。
转型金融政策标准或将落地
《21世纪》: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呈现怎样的趋势,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马骏:我认为主要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首先,我国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市场规模已达35万亿元。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信贷市场,也是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预计未来规模将持续增长。
其次,未来几年,转型金融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发展,预计国家层面将出台转型金融的政策标准,转型金融发展所面料的瓶颈将逐步地得到解决。很多地方进行了因地制宜的尝试,比如湖州已经推出了第五版的企业ESG评价体系,也推出了覆盖上万家企业的碳账号系统。在能力建设方面,未来金融机构要提升开拓市场的能力,理解实体经济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要素,特别是转型的技术路径,为企业客户制定合格的转型计划。
《21世纪》:如何看待发展转型金融的必要性?在政策方面,未来该如何推动转型金融发展?
马骏:从风险的角度来看,如果许多高碳排放企业不进行转型,它们将可能被迫退出市场。企业如果倒闭,可能会引发大规模的失业和社会问题。同时,这也会导致银行产生大量的坏账。从实现“双碳”目标上来看,企业及时转型是实现目标最基本的条件。转型金融应该成为推动钢铁、水泥、有色等高碳排放企业加速实现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工具。
我建议从几个方面推动转型金融的发展。
第一,出台国家级的转型金融的标准。目前,地方性的转型金融目录版本已经有很多,若能确立一个全面认可的标准,将有助于消除很多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标准权威性的疑虑。
第二,解决转型金融与“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受限之间的矛盾。当前,对于“两高一剩”行业的贷款总量持续受到压降,我建议调整政策,对于高碳行业中无法实现转型的经济活动应继续加强限制,而对于那些能够实现转型的经济活动提供更多的贷款支持。
第三,构建激励机制,鼓励银行和企业参与转型金融活动,提高其积极性。例如,碳减排支持工具如果能够覆盖转型活动,那么融资成本将显著降低,进而提升银行和企业的参与兴趣。实际上,湖州就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转型项目提供平均0.5个百分点的贴息,这样的做法值得大力推广。
第四,要建立低成本的碳核算机制。同样以湖州为例,湖州开发了一套碳账户系统,免费帮助企业完成碳计量。地方政府通过采取统一行动,为所有大中型有转型融资需求的企业一次性完成碳计量,银行可以免费获得碳信息,进而降低交易成本,这也是一项值得推广的实践。
第五,协助企业制定转型规划。政府或者银行可以通过编制转型规划指南帮助企业制定出完整的转型方案,降低企业在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障碍。
第六,明确银行转型金融业务的流程。需要建立一套规范的流程,依据官方目录来决定项目是否符合要求,遵循转型规划的评价标准来确定是否对企业主体给予准入,以有效防范“假转型”的风险。
我国自愿碳市场标准应与国际兼容
《21世纪》:今年CCER重启,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哪些新的可能?我国自愿碳市场如何做好与国际接轨?
马骏:目前已有4个CCER方法学获得批准,同时,还有几个方法学正在走流程的过程中。当前,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方法学数量不足。根据这些方法学申请的项目数量和覆盖的碳排放量有限,项目很快就被买家购得,也导致市场上缺乏流动性,这是自愿碳市场重启初期必然会面临的问题。短中期内,我认为应该进一步推动更多合格方法学出现,以便更多符合条件的项目能够尽快申请并注册交易。
在中长期方面,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实现我国自愿碳市场与国际标准和国际市场逐步接轨。在标准接轨方面,国际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Integrity Council for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提出了碳信用质量全球统一标准——核心碳原则CCPs(Core Carbon Principles),旨在为全球各地的自愿碳市场编制标准提供一套基本的原则。若每个自愿碳市场标准均以一套共同原则为基础,其标准将有相似性和兼容性。未来绿金委也会继续推动ICVCM与我国CCER监管部门的对话与交流,促进我国自愿碳市场与国际标准的标准一致化进程。
国际化的另一层含义涉及跨境交易问题。比如,我国中资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所投资的绿色项目,有可能产生符合CCER方法学要求的碳信用产品,这些产品是否可以在北京绿色交易所进行交易,如果可以,这种机制涉及我国境内投资者购买国外的碳信用产品,可以成为我们国家碳市场支持“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一种激励。
另外,对我国本土的CCER项目,如林业碳汇项目,若外国投资者愿意出资以支持这些植树造林项目,我们是否接受这种跨境的自愿碳交易,这需要政策的明确指导。至于应制定何种政策,是采取鼓励措施还是限制措施,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鼓励,在何种情况下应限制,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21世纪》:关于碳市场的价格差异,存在一种观点认为这可能会引发高碳排放行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问题,如何看待强制碳市场互联互通可行性?
马骏:我认为强制碳市场相比自愿碳市场在互联互通方面的可行性更低一些。各国的碳价主要是国内的ETS强制碳市场来决定的。由于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各国对价格的承受能力各异。通常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倾向于避免设定过高的价格,过高的碳成本可能导致高碳排放企业倒闭,从而引发就业等社会问题。所以,很多国家把碳价作为国家自主掌握的政策工具,不太愿意与其他国家接轨。
相对来说,自愿碳市场互联互通更具有便利的条件。首先,其规模相对较小,远不及强制碳市场,对整个市场和经济活动的冲击力相对有限。其次,自愿碳市场的价格在全球范围内都比较低。多数国家自愿碳市场的定价主要取决于碳信用产品的质量、透明度和买家对产品的认知度。从这一角度出发,自愿碳市场在不同国家间存在较强的共性,具备一定的互联互通基础。
此外,不少国家也愿意通过跨境交易来帮助本国落实NDC(国家自主贡献) 或从其他国家获得气候资金,这些国家之间有较强的互联互通的合作意愿。
监管政策应发挥倒逼功能
《21世纪》:去年ISSB发布了国际披露标准,目前我国本土的相关标准推进情况如何?在可持续信息披露应该如何继续推进?
马骏:今年5月,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IFRS)推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号 — 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后,我国财政部在此基础上发布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下一阶段,我预计以IFRS S2为基础的中国版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征求意见可能会出现,对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会更加具体。
此外,我呼吁应进一步明确落实可持续披露准则的时间表与路线图,规定哪些企业必须在特定时间点披露相关信息。要有效推动我国本土ESG信息披露的水平,监管政策应该发挥倒逼的功能,在财政部负责编制的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应该由证监会提出上市公司如何按照ISSB要求进行披露的具体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如何按照ISSB要求进行科学的信息披露的具体准则。
《21世纪》:金融机构当前在做好ESG信息披露方面还需要重点提升哪些内容?
马骏:金融机构应对标ISSB的要求,补齐短板,尤其是在碳计量、气候风险分析、转型计划等方面的能力缺口。
最近,在对银行进行转型规划培训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多数银行至今仍不清楚如何进行范围3的碳排放计量。范围3的碳核算是银行ESG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银行而言,范围3是银行投融资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即客户的碳排放),占银行碳排放总量的90%以上。
对于致力绿色低碳转型的银行来说,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尽可能清晰地了解范围3的碳排放情况,明确客户的碳排放量。银行大多数客户并非被强制碳市场覆盖的控排企业,因此银行有责任掌握碳排放的计量方式,指导企业客户进行碳排放量的计量。如果客户缺乏计量能力,银行则需要通过碳排放因子法来进行估算。这是一项基础性又迫切的信息披露工作,需要尽快开展相关的能力建设。只有做好范围3的碳核算,才可能开展有意义的气候风险分析和转型规划的编制工作。
《21世纪》:目前我国ESG投资状况如何?未来该如何进一步扩大ESG投资?
马骏:目前,国内资管行业能够冠名为ESG的资管产品比例很小,不同的数据显示在1%到2%左右。欧美市场上ESG资管产品普遍在全部资管规模的30%左右。我国在这个领域相对落后的原因之一是企业没有被强制要求披露ESG数据,缺乏足够的、高质量的数据来支持ESG投资。
此外,许多资管机构对此议题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没有投入足够的人员和资金。对机构投资人的教育也不够深入,许多资产拥有者并没有明确设定较高的给ESG投资的资产配置比例。
我觉得未来应该从多角度提升ESG投资,如推出强制性的ESG披露要求,资产拥有者提升对于ESG投资的重视度,资管机构强化能力建设和对数据的收集分析等。同时,要明确监管要求,鼓励第三方参与认证,构建一套防范洗绿风险的机制。■
编辑:杜岳 审核: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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