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作者违反约定授予他人著作权被判违约金200万

【百一案评】作者违反约定授予他人著作权被判违约金200万
2023年04月18日 10:40 百一知识产权与法律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本案中,奇侠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独家享有《四大名捕》系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权及发行权。温某在授权期内擅自将作品的上述权利再行授予第三方,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号:(2022)沪73民终130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侠公司)、上诉人温某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奇侠公司、温某曾签订本案系争《动漫改编权合作许可协议》(以下简称“系争合同”),约定由温某将其所著之文学作品《四大名捕》全部系列作品(以下简称涉案系列作品)的相关权利授予奇侠公司。

根据协议的相关规定: 奇侠公司有权委托或授权第三方将授权作品及其相关要素改编、创作成为改编文字作品、改编动漫作品及演绎作品;在系争合同授权期限内,未经奇侠公司事先认可,温某不会将授权作品的相关任何权利授予任何第三人。

温某违反本条规定的,其授权、许可或转让行为无效,且应当根据系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第八条第2款还规定:如温某在授权期限内就授权作品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的,温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奇侠公司造成的损失,且奇侠公司有权要求温某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的违约金。

后,温某违反系争合同的规定,未经奇侠公司同意擅自就涉案系列作品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麦公司”)合作,将涉案系列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予果麦公司,在未经奇侠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果麦公司共同就涉案系列作品和天津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出版社”)合作,授权天津出版社出版授权作品。

又违反系争合同的规定,未经奇侠公司同意擅自就涉案系列作品与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合作,将涉案系列作品相关著作权独家授予网易公司。网易公司通过网易云阅读等网络阅读平台以收费模式向广大网民提供涉案系列作品在线阅读等服务。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温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首先,本案系争《动漫改编权合作许可协议》与《独家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在形式上虽均是独立合同,但各份合同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本案系争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希望就《独家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相关动漫产品的授权合作开发进行详细约定。

可见,《独家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系争合同签订的基础。如果温某违反《独家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行为损害奇侠公司就系争合同所享有的权利,相关的违约行为应在本案中予以考量。且每份合同的对价并不相同,当事人基于合同所获取的利益亦不相同,即奇侠公司与温某均可基于不同的合同获得不同的合同利益

如果温某的某一违约行为同时损害奇侠公司基于多份合同所享有的合同利益,则其应当分别承担违约责任,这并不属于基于同一违约行为重复承担责任的情形。

温某认为,其不存在将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他人的违约行为,且不存在将作品著作权转让他人的行为。

法院认为,首先,在先生效判决认为,温某将部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案外人网易公司,该许可时间早于温某许可给奇侠公司的时间,故网易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但网易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不意味温某的相关行为不构成违约。根据系争合同约定,温某同意,未经奇侠公司事先认可,其不会将授权作品的相关任何权利授予任何第三人。

在案证据显示,温某在与奇侠公司签订系争合同及《独家合作协议》之前,已经将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案外人,但上述约定并未限定禁止温某擅自对外授权相关作品的时间。

并且,温某在签订合同前即已将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外独占许可,奇侠公司作为在后的被许可人事实上无法取得相关作品的相应权利。

上述行为相较系争合同及《独家合作协议》签订后擅自授权行为而言,对奇侠公司利益的损害更大。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温某的相关被诉行为构成违约。其次,根据在先生效判决,温某将部分作品的纸质图书形式出版发行权授予案外人果麦公司。

系争合同第八条第2项约定:“若乙方在授权期限内就授权作品与第三方进行合作或乙方自身进行任何与本协议项下开发的作品或产品相类似的作品或产品的创作、改编、发行或合作开发等事宜,或者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将本协议项下授权作品的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或任何财产性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合同条款使用了“或”的表述,实际约定了三项违约行为,转让作品著作权只是其中一项违约行为。

温某将部分作品的出版发行权许可给果麦公司,违反了“若乙方在授权期限内就授权作品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的约定,该行为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温某认为,其行为不违反系争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第7款的约定。

法院认为,该条约定“在本协议授权期限内,若乙方决定转让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授予甲方权利之外的、其享有的有关授权作品的其他权利,应书面或邮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友好协商,甲方有权对该等授权提出异议。乙方同意,未经甲方事先认可,其不会将授权作品的相关任何权利授予任何第三人。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其授权、许可或转让行为无效,且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温某将《四大名捕之逆水寒》作品的发行权许可给果麦公司,且该作品系争合同项下的作品。即使不考虑双方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仅基于系争合同的上述约定,温某未经奇侠公司的同意,将上述作品发行权许可给他人即构成违约。综上,温某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二、温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温某认为,奇侠公司取得系争合同项下作品的授权未支付对价,且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温某亦未获得任何收益,其不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系争合同的约定,温某对其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系争合同未约定奇侠公司需事先向温某支付许可费,其约定的获利方式为产品产生实际收益后进行分成,温某的违约行为影响了系争合同的正常履行及作品运营后所产生的实际收益,对于奇侠公司必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考虑到《四大名捕》系列文字作品在我国武侠小说领域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温某擅自授权他人的主观恶意以及温某因授权他人可能的获益等因素,奇侠公司自行将违约金数额调整至200万元,尚属合理,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三、一审判决系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本案中,首先,系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十年,属于长期性合同。

当事人双方发生多起诉讼、仲裁纠纷,系争合同约定的义务至今未实质履行,已经陷入合同僵局状态。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可以使当事人从合同僵局中脱身,有利于充分发挥系争合同项下作品的价值,更好地促进文化艺术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其次,系争合同为著作权许可合同,涉及到对授权作品的改编,以及对改编后作品进行影视剧的拍摄,这一过程通常需要温某进行配合,系争合同亦明确约定温某需参与合同具体履行。例如合同约定温某提供改编文字作品的故事大纲或写作思路、线索并有最终确定改编文字作品内容的编审权。

因此,在温某明确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意愿的情况下,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既无必要,亦无可能

综上,基于系争合同的性质、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判决系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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