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宗宪:犯罪学思维初论

吴宗宪:犯罪学思维初论
2024年09月07日 02:15 法大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以下内容来自于上海犯罪研究杂志社

《光》,摄影 / 杨莉

犯罪学思维初论

吴宗宪

法学博士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篇幅所限,本文为略去表格和注释版本。

内容摘要

犯罪学思维是一个在汉语中尚未使用且在英语文献中也使用不多的概念,可以把犯罪学思维定义为从犯罪学角度认识和解决犯罪问题的思维方式与相应活动。犯罪学思维的核心内容包括认识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和提出犯罪对策,这既是认识和解决犯罪问题的比较理想的逻辑思路,也可以成为撰写犯罪学论著的基本模式。犯罪学思维在准确认识犯罪、有效治理犯罪、科学引导立法和合理指导司法方面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

犯罪学思维;定义;核心内容;价值

“犯罪学思维”(criminological thinking)是一个在汉语中似乎还未使用的概念。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数据库以及中国国家图书馆网站均未搜索到“犯罪学思维”的概念。在英语文献中也较少使用这个概念,即使是在少量英语文献中使用的犯罪学思维,其含义与笔者的见解也不同。但是,这应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认真研究这个概念及其含义,不仅有助于规范犯罪学的研究工作,提升犯罪学的研究水平,而且还可以将其作为犯罪学能够输出的知识点和方法论,对相关学科的研究产生启发,展示犯罪学更加广泛的学术影响力。

一、犯罪学思维的基本含义

犯罪学思维是指从犯罪学角度认识和解决犯罪问题的思维方式与相应活动。这是笔者经过思考后确立的一个定义。

在英语犯罪学文献中已经有人论述了犯罪学思维。1956年,美国犯罪学家克拉伦斯·杰弗里(Clarence R. Jeffery)发表题目为《美国犯罪学思维的结构》的论文,该文是作者博士学位论文《关于犯罪理论的制度观点》(An Institutional Approach to a Theory of Crime)中第一部分的摘要,论述了不同犯罪学家和犯罪学学派对于什么是犯罪的看法(犯罪的定义),也论述了如何发展犯罪理论的内容,他所讲的“犯罪学思维”实际上是整个犯罪学学说。1976年,斯蒂芬·谢弗(Stephen Schafer)在《犯罪学导论》一书第二章“犯罪学思维的开端”(the beginnings of criminological thinking)中论述了早期的犯罪学思想,他所讲的“犯罪学思维”实际上是犯罪学思想。1992年,彼得·扬(Peter Young)发表了论文《乌托邦在犯罪学思维中的重要性》(The Importance of Utopias in Criminological Thinking),他所讲的“乌托邦”是指犯罪学中的激进犯罪学(radical criminology)一类的“乌托邦心态”(Utopian mentality)或者“乌托邦思维”(Utopian thinking),它们不属于主流犯罪学(mainstream criminology)观点,而在犯罪学中处于边缘状态;他所讲的“犯罪学思维”实际上是指以实证主义学说为代表的主流犯罪学学说。上述三位学者对于“犯罪学思维”的理解具有共同性,即他们把犯罪学思维理解为犯罪学思想、学说本身或者其中的一部分。

乔纳森·海特(Jonathon Heidt)和约翰内斯·惠尔顿(Johannes P. Wheeldon)对犯罪学思维有不同的解释,他们认为:“犯罪学思维是指人们理解和思考犯罪与犯罪学理论的方式。”根据他们的论述,犯罪学思维实际上是认识和理解关于犯罪的犯罪学理论的方式。他们提出了犯罪学思维的七个步骤或者“七步模型”(seven⁃step model):一是理解犯罪学理论产生的历史、社会和知识方面的背景;二是理解犯罪学理论对犯罪的性质和社会现实做出的假设;三是理解该理论试图解释的内容或者该理论的范围;四是熟悉犯罪学理论的关键概念和命题;五是理解创建犯罪学理论时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技术;六是理解不同犯罪学理论在政治、实效和实践方面的后果;七是通过绘制地图理解犯罪学理论。这两位学者把犯罪学思维局限于认识犯罪学理论的方法,试图通过图表(diagrams)、概念图(concept maps)和视觉辅助工具(visual aids)等方法清晰地描述和理解犯罪学理论,但这种观点似乎过于狭窄。这是因为犯罪学总体来讲是一门实践型学科,而不是一门纯理论学科,犯罪学不仅有理解犯罪学理论的学术目的,更有解决犯罪问题的实践目的,并且要在解决犯罪问题的过程中形成新的犯罪学理论;如果在犯罪学思维中不包含如何解决犯罪问题、如何形成新的犯罪学理论的内容,那么犯罪学思维就是片面的,其内容就是不完整的。

基于犯罪学的目标和犯罪学研究的特点等方面的内容,根据笔者提出的犯罪学思维定义,犯罪学思维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内容。犯罪学思维中既有认识犯罪问题的内容,更有解决犯罪问题的内容。实际上,认识犯罪问题是解决犯罪问题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

第二,功能。犯罪学思维有两个基本的功能:一是科学地认识犯罪问题,通过这样的认识活动,准确了解犯罪现象及其规律和特点;二是有效地解决犯罪问题,这主要通过提出和执行犯罪对策来实现。

第三,构成。犯罪学思维由两大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思维方式,即认识和解决犯罪问题的思维方式;二是相关活动,即利用这种思维方式认识和解决犯罪问题的相关活动。通过这样的活动,科学地认识和理解犯罪问题,提出有效地解决犯罪问题的对策。

第四,步骤。犯罪学思维是认识和解决犯罪问题的比较理想的逻辑思路,根据这种逻辑思路,犯罪学思维应当包括三个具体步骤,即认识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和提出犯罪对策。这个步骤的内容构成一种“三段论”模式,它既是认识和解决犯罪问题的逻辑思路,也可以成为撰写犯罪学论著的基本模式,犯罪学研究者可以按照这种内容和结构撰写犯罪学研究论文和著作。

二、犯罪学思维的主要内容

(一)认识犯罪现象

犯罪学思维的第一个方面或者进行犯罪学研究的第一个步骤是认识犯罪现象。认识犯罪现象就是指从不同角度准确了解犯罪现象的活动,主要解决犯罪学研究中“是什么”(what)的问题,即准确了解已经发生和即将面临的犯罪现象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事实有全面准确的把握。从犯罪事实出发开展研究,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特点。认识犯罪现象可以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

1.认识危害

认识危害是指了解犯罪现象的社会危害性的活动。在认识犯罪现象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认识和评估特定行为或者现象危害社会的程度。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行为,才能成为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如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小,完全可以不作为犯罪看待,就没有必要进行犯罪学研究。因此,在犯罪学研究中,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准确把握是极其重要的。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分析有无。这是指衡量特定行为究竟有无社会危害性,具体就要采用不同方法衡量特定行为是否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接着进行下面的思考;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是犯罪学研究的内容。其二,评估程度。这是指评价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活动。在了解到特定行为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评估特定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为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才能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才能成为犯罪学研究的对象。

在评估犯罪现象的危害程度时,可以使用犯罪成本(costs of crime)的概念。犯罪成本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从两个维度、四个方面加以认识和评估。犯罪成本的第一个维度是损害的表现形态,从这个维度可以将犯罪成本划分为两种:一是有形成本(tangible costs),这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可以看得见的损害。例如,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对建筑物或者公共设施的破坏等。这类成本往往可以折算为货币数量。二是无形成本(intangible costs),这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看不见的损害。例如,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压力、恐惧感、名誉损失等。这类成本往往会导致生活质量下降、安全感降低、负面情绪加重,难以换算成货币数量。不过,也有人认为,无论是犯罪的有形成本,还是犯罪的无形成本,都可以进行货币化估算(monetization estimates)。

犯罪成本的第二个维度是损害的影响范围。从这个维度可以将犯罪成本划分为两种:一是直接成本(direct costs),这是指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例如,犯罪人杀死被害人或犯罪人抢劫的财产等。二是间接成本(indirect costs),这是指以犯罪行为为中介而产生的其他损害。例如,犯罪行为给社会公众造成的心理阴影或者犯罪恐惧感,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刑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耗费。尽管这类损害并非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但会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相比较而言,纳入直接成本的受影响对象的范围较小,纳入间接成本的受影响对象的范围较大。

2.归纳特点

归纳特点是指分析和总结危害社会行为的独特性的活动。归纳特点是进一步认识犯罪现象的重要方面,通过这样的活动,可以帮助人们认识所研究的犯罪行为的突出表现,从而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所研究的犯罪现象。同时,分析和总结犯罪现象的特点,也能够揭示所研究的犯罪现象具有哪些不同于其他行为的独特之处,从而将所研究的犯罪现象与其他现象区分开来,这也会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所研究的犯罪现象。

3.划分类型

划分类型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将所研究对象划分为不同类别的活动,这是分析犯罪现象的不同表现、从而准确认识犯罪现象的重要方式。犯罪现象往往是很复杂的,特别是在认识较大范围或者较多数量的犯罪现象时,很难简单地描述它们的表现和特点,或者说仅仅通过简单归纳其特点的方法,还不足以全面、准确地认识这些犯罪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采用划分类型的方法。划分类型作为认识复杂的犯罪现象的重要方法,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犯罪现象。具体来说,首先,根据一定标准将复杂的犯罪现象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然后,分析每种类型的具体特点。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认识复杂的犯罪现象,对它们的认识过程就可以简单一些,对犯罪现象的描述就会更加清楚一些。

4.分析趋势

分析趋势是指根据已有信息预测犯罪现象未来变化的活动。分析趋势就是分析犯罪现象变化的不同可能性的活动,这些可能性会表现在不同的方面。首先,分析轻重变化。在分析较大范围的犯罪现象的趋势时,最基本的分析或者预测内容,就是推测犯罪现象的轻重变化,即犯罪数量是否会增加或者减少,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会加重或者减轻等。其次,预测其他变化。这是推测犯罪现象在其他方面的变化情况的活动。在分析犯罪趋势时,还可以预测犯罪现象的其他变化,例如,犯罪方式的变化情况,近些年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就是这样的趋势。又如,犯罪人员的变化情况,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等人员参与实施犯罪的变化情况。再如,犯罪区域的变化情况,犯罪现象仅仅局限于一定地区,还是向其他地区扩散等。

(二)分析犯罪原因

犯罪学思维的第二个方面或者进行犯罪学研究的第二个步骤是分析犯罪原因。分析犯罪原因就是探讨犯罪行为发生的相关因素和具体机制,主要解决犯罪学研究中“为什么”(why)的问题,即阐明为什么会发生犯罪行为的问题。可以把那些促使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称为“犯因性因素”(criminogenic factor)。这方面的探讨,是对犯罪现象的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把握。对此,可以从不同角度思考犯因性因素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不同层次的犯因性因素。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犯因性因素有不同的层次范围。例如,既有个人因素、家庭因素,也有社区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等。而且,对于每一类犯因性因素,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类型划分和深入分析。又如,既有在较小范围内发生影响作用的微观因素,又有在较大范围中发生影响作用的中观因素,还有在很大范围中发生影响作用的宏观因素。或者说,既有影响特定机构或者局部地区的犯因性因素,又有影响较大范围甚至整个国家的犯因性因素。

第二,不同性质的犯因性因素。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犯因性因素有不同的性质特点。例如,既有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因素,也有经济、文化、历史、制度、宗教等方面的因素。

第三,不同时长的犯因性因素。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犯因性因素有不同的存在时间。例如,既有存在较短时间的短期犯因性因素,也有存在较长时间的中期犯因性因素,还有存在很长时间的长期犯因性因素。

第四,不同强度的犯因性因素。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犯因性因素有不同的作用强度。例如,既有作用力较小的低强度犯因性因素,也有作用力较大的中强度犯因性因素,还有作用力很大的高强度犯因性因素。

第五,犯罪行为发生机制。这是指犯因性因素相互作用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基本原理。它可以阐明不同类型的犯因性因素如何引起犯罪行为的过程和模式。

(三)提出犯罪对策

犯罪学思维的第三个方面或者进行犯罪学研究的第三个步骤是提出犯罪对策。提出犯罪对策就是根据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研究以及相关情况提出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的活动。这是要解决犯罪学研究中“怎么办”(how)的问题,即采取什么方法应对和解决犯罪问题。如果说对于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研究属于理论研究的范畴,那么,对于犯罪对策的研究则属于应用研究的范畴,即通过应用犯罪学的理论知识和相关方法处理已经发生的犯罪,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由于犯罪对策是要用来解决社会中的实际犯罪问题的,因此,在提出犯罪对策时,还要考虑“相关情况”,即与犯罪对策的执行有关的情况,如社会环境、可用资源、成本效益等。在提出和执行犯罪对策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1.科学发展犯罪对策

科学发展犯罪对策是指通过认真研究提出并科学设计犯罪对策的活动。要提出科学的犯罪对策,应当考虑并贯彻发展犯罪对策的一些基本原理。

(1)重视犯罪现象。这是指根据犯罪现象的情况发展犯罪对策的做法。犯罪对策是解决犯罪问题的措施和方法,犯罪现象是发展和使用犯罪对策的事实基础和基本前提。因此,在发展犯罪对策时,首先必须考虑犯罪现象自身的情况,包括犯罪现象的危害、特点、类型和趋势等,根据这些方面的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犯罪对策。传统上认为,主要应当根据犯罪原因发展和选择犯罪对策,这是不全面的;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发展和选择犯罪对策既要考虑犯罪原因,也要考虑犯罪现象。犯罪对策既要与犯罪原因相对应,也要与犯罪现象相对应。这也意味着,如果要撰写犯罪研究论著,其中的犯罪对策的具体内容和论述顺序,要与犯罪现象及其原因相对应。只有这样的犯罪对策,才是针对性强的能够解决犯罪问题的对策。

(2)遵循因果规律。这是指根据犯罪现象的因果规律发展犯罪对策的做法。因果规律是事物存在和变化的普遍规律,它意味着,任何事物都是有原因的,这些原因往往影响甚至决定事物的未来变化。因此,在发展犯罪对策时,也要遵循因果规律,要根据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犯罪对策必须与犯罪原因相对应。

(3)广泛选择对策。犯罪学是一门涉及很多学科的综合性学科,在研究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和提出犯罪对策方面,没有任何学科范围的限制,任何学科中的概念、理论、方法、技术等,只要有益于研究、阐明犯罪现象、减少和解决犯罪问题,都可以为犯罪学所用,都可以成为犯罪对策。因此,犯罪学研究者要高度关注可能与犯罪有关的学科、方法、技术等的情况与发展,只要它们有助于解决犯罪问题,都可以纳入到犯罪对策之中。

(4)关注成本效益。这是指在发展犯罪对策时要认真考虑执行政策投入的各种成本和可能获得的预期效果之间比例关系的活动。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又称为“成本收益分析”,是经济学术语,指在实施某个项目之前,要计算实施该项目需要投入的全部成本和该项目可能产生的所有效益(效果和利益),以便权衡利弊得失的方法与活动。好的项目,必须是成本最小而效益最大的项目;实施项目的最合理方法,应该是追求成本最小化而效益最大化的方法。如果某个项目的投入成本很大而预期效益很小,那么,这样的项目就不具有价值,就不能实施。在发展犯罪对策时,也要充分考虑犯罪对策的成本效益问题,努力设计出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犯罪对策,以最小的投入、最节省的资源耗费追求最大的犯罪治理效益。坚决避免用成本高昂的对策解决轻微犯罪问题的不明智做法。同时,犯罪学的研究表明,预防犯罪的成本效益远远大于惩罚犯罪,因此,也要高度重视犯罪预防的研究与实践。

(5)对策切合实际。这是指要根据犯罪现象及其原因和其他相关因素发展犯罪对策的做法。这里的“其他相关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思想观念、现有的犯罪治理状况和可用的相关资源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情况,是发展切合实际、针对性强的犯罪对策的重要方面。如果犯罪对策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就有可能出现难以执行或者效果不佳等问题,犯罪对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就可能发生问题。因此,发展犯罪对策不仅要从犯罪现象及其原因出发,还必须从执行犯罪对策的社会环境出发。只有这样,才能发展出既符合科学规律又能够切实可行的犯罪对策。

2.合理选择犯罪对策

在选择具体的犯罪对策时,应当充分重视上述原理,特别是要关注犯罪对策的合理顺序问题。重视合理顺序,不仅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以最小的社会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治理犯罪效益,更要符合人类文明演进的大势,追求社会治理中的自治、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重视社会关系的和谐、处理社会事务中的平等。

(1)选择不同法律性质的对策。可以根据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等不同情况,首先选择非法律性质对策。非法律性质对策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之外的其他力量采用的对策,例如,批评教育、自行和解、民间调解、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医学治疗等;法律对策则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执行的对策。与法律对策相比,非法律性质对策具有投入成本较低(不必司法机关参加,可以免除司法机关投入的成本)、负面后果较小(这类对策往往不涉及国家强制力,更有可能通过说服教育、协商改进等方式实施,因而不会增加对立情绪)、关系修复效果佳(能够更好地恢复受到影响和损害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等优点,应该优先采用。其次,要合理选择不同法律性质的对策。可以用来解决犯罪问题的法律对策包括民事法律对策、行政法律对策、刑事法律对策三类。从成本效益方面来看,要优先选择民事法律对策,其次选择行政法律对策,最后选择刑事法律对策。只有在用尽民事法律对策和行政法律对策仍然不能有效解决犯罪问题时,才能选择刑事法律对策。绝不能在没有充分利用民事和行政法律对策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刑事法律对策;在治理犯罪时首先选择刑事法律对策的做法,违背了刑法作为最后法的应有之义,会极大地浪费治理犯罪的资源。最后,要节省使用刑事法律对策。刑事法律对策是以刑罚及其应用为核心的犯罪对策。即使在必须选择刑事法律对策时,也要注意慎用刑罚资源。刑罚资源是极其有限的,过度使用甚至滥用都不可能收到预期效果,反而会引起负面效果。能够用轻微刑罚处理犯罪问题时,就不要用严厉刑罚处理犯罪问题。以轻微刑罚有效处理严重犯罪,是人类智慧的体现,反之,以严厉刑罚处理轻微犯罪,则是缺乏理智的低级本能的反映。在治理犯罪方面,刑法绝不能无限扩张、冲到最前面。应当控制试图用刑法解决所有犯罪问题的情绪冲动。

(2)选择不同时空范围的对策。可以根据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等的不同情况,选择微观对策(个人层面、小单元层面)、中观对策(学校、社区层面)和宏观对策(社会层面,或者文化、法律等层面)。

(3)选择不同时间阶段的对策。可以根据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等的不同情况,选择犯罪前的预防对策(对不健康心理的干预,重视对人际纠纷的调解等)、犯罪中的预防对策(大量情境犯罪预防的对策都属于这种类型)和犯罪后的处理对策(刑罚对策、非刑罚对策等)。

(4)选择不同处理性质的对策。根据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等的不同情况,选择鼓励型(鼓励有利于预防犯罪和减轻犯罪危害的做法)、控制型(约束和制止有可能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甚至犯罪行为的因素)和打击型(严厉对待性质极其恶劣、导致严重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对策。

(5)选择不同具体内容的对策。可以根据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等的不同情况,选择生理、心理、经济、文化、历史、制度等不同性质的犯罪对策。

(6)选择不同调整特点的对策。根据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等的不同情况,可以选择政策型犯罪对策,即通过发布文件表述和执行的犯罪对策,这类犯罪对策具有灵活性、多变性、覆盖范围可以调整等特点;也可以选择法律型犯罪对策,即通过修改法律规定贯彻实施的犯罪对策,这类犯罪对策是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的犯罪对策,具有确定性、稳定性、覆盖范围较广等特点。

3.恰当提出犯罪对策

在选择了合理的犯罪对策之后,要通过恰当的方式表述和提出犯罪对策,让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等准确了解犯罪对策的内容。在提出犯罪对策时,要注意转化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转化犯罪学(translational criminology)概念是由美国犯罪学家约翰·劳布(John Laub)提出的。可以将转化犯罪学定义为探讨如何将相关研究成果转化为治理犯罪的实践、政策和法律的犯罪学分支学科。根据转化犯罪学的研究,在提出犯罪对策时,应当注意下列方面:

(1)注意对策表述方式。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犯罪对策。我国古代就有“大道至简”的名言,认为宏大、艰深的道理可以用极其简单的话语表述。这是至理名言。如果用晦涩难懂的语言表述犯罪对策,以致别人难以看懂、无法理解,就不可能得到准确执行。同时,还应当注意表述的确定性。对犯罪对策的表述应当是明确、清晰和相互一致的,而不能含糊、笼统和相互矛盾。

(2)注意对策解释问题。国外的研究发现,制约犯罪学成果转化的最常见障碍是犯罪学研究成果很难解释和被理解,这是因为研究成果中使用了学术术语、复杂的科学方法以及决策者和实务人员通常不熟悉的分析技术。在我国也存在类似现象。在犯罪学论著中,学者们应当注意对专业术语、模型、公式、方程、各种符号和缩写字母、统计数值、分析方法等的含义,进行详细、通俗的文字性解释和说明,以便让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们能够理解。在提出犯罪对策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使用深奥、复杂的术语、公式等内容;如果确实需要这类内容时,也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其含义,使人们能够很容易地理解。

(3)注意对策的可操作性。在提出犯罪对策建议时,应当明确具体地提供详细的文字描述和实施流程,从而提高对策的可操作性。如果对策建议抽象、笼统,就很难被采纳,或即使被采纳也很难准确执行,从而也难以对犯罪治理产生实际效果。

(4)注意评价预期后果。不仅要重视提出解决犯罪问题的对策建议,也要重视评估实施这些对策建议后可能产生的附带后果,包括积极结果(显著减少犯罪数量并减轻犯罪危害性的效果)和消极后果(没有改变犯罪状况甚至增加犯罪数量和犯罪危害性的效果)。根据评估和预测的结果,可以在落实对策建议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促进积极结果,尽可能地控制消极后果。良好的对策建议应当是消极后果很小的建议。此外,还应当特别重视对犯罪对策消极后果的评估和预警。一般而言,犯罪对策的提出者往往重视对预期的积极结果的展望和论述,甚至有可能夸大预期的积极结果。但是,往往不评估犯罪对策在未来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甚至有可能故意缩小或者完全忽略这类消极后果,这类现象值得特别警惕。犯罪对策不仅涉及犯罪问题的解决情况,还涉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大量资源的耗费以及对很多人自由的影响(如判处监禁刑罚)乃至对生命的剥夺(如判处死刑),因此,犯罪对策的提出者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切实重视对犯罪对策消极后果的评估。而且,要清晰地表述犯罪对策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消极后果,在提出犯罪对策时,就发出对可能发生的消极后果的预警,提前提醒决策者注意这些消极后果,提前提醒执行者注意预防和减小这些消极后果,努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对策的消极后果。

4.重视执行犯罪对策

要认真重视犯罪对策的执行情况。虽然犯罪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提出科学的犯罪对策,但是,也要关注犯罪对策的执行,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保证犯罪对策的准确执行。具体而言,要重视下列方面:

(1)准确执行。只有准确执行良好的犯罪对策,才能产生预期的积极结果。准确执行实际上包括多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准确理解犯罪对策的内容。这包括组织者、执行人员等对于犯罪对策的准确理解,为此,可以对执行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其次,要恰当执行犯罪对策的要求。在明确犯罪对策内容的基础上,要适度地执行犯罪对策,既要避免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也要避免过度执行的偏向。最后,要保障执行犯罪对策的资源,包括人、财、物等多方面的资源。

(2)跟踪评估。这是指应该密切关注犯罪对策执行过程并评价执行效果的活动。在执行犯罪对策的过程中,犯罪对策的提出者要及时关注犯罪对策执行的情况,了解执行活动及其效果是否符合预期,思考和研究增强犯罪对策积极效果的方法与途径。

(3)介绍经验。这是指让人们了解执行犯罪对策的良好做法的活动。由于各地的人员素质、工作基础、相关情况有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在执行相同的犯罪对策的过程中,总会有一些地方的做法更合理,成效更明显,取得不同程度的成功,形成良好执行犯罪对策的经验。这些成功经验可能涉及对犯罪对策的准确理解、执行人员的较高素质、执行活动的合理组织、所需资源的充分保障等方面。应当将这些成功经验加以介绍,供其他地方学习和借鉴,从而促使犯罪对策在更大范围内取得成功。

(4)及时纠偏。这是指应该及时纠正在犯罪对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偏离预期设想的现象的做法。如果在犯罪对策执行过程中发现了偏离预期设想,进而影响实际效果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措施,提醒犯罪对策执行者关注可能影响执行犯罪对策效果的注意事项,保证准确贯彻落实合理的犯罪对策。

三、犯罪学思维的重要价值

重视和探讨犯罪学思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是有利于准确认识犯罪。犯罪是人类社会中最为复杂的现象之一,自有人类历史以来,就有犯罪问题,千百年来人们对于犯罪的认识虽有发展和进步,但并不能说已经完全清楚地认识了犯罪问题。如果借助犯罪学思维去认识所探讨、所面临的犯罪,就有可能更加准确地认识它们。犯罪学思维不仅有助于犯罪学研究者准确认识犯罪,也有助于其他与犯罪相关的研究人员准确认识犯罪,如刑法学研究者、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监狱法学研究者以及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者。

二是有助于有效治理犯罪。犯罪是和平年代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危害最大的社会现象,有效、合理地管控犯罪是人类社会的重要任务,而完成这类任务的重要基础,就是科学地认识和应对犯罪。犯罪学思维不仅有助于科学地认识犯罪,还包含了提出合理的犯罪治理对策的内容,因此,了解和应用犯罪学思维,有助于更加有效地治理犯罪。

三是有助于科学引导立法。由于犯罪是和平年代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危害最大的社会现象,因此,当其他非法律的手段不能有效地治理犯罪时,就要考虑用法律手段治理犯罪。但是,法律是一个由不同类型和层次的规范所构成的综合系统,只有合理地考虑这个系统中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法律各自的特点和功能,合理地使用相应的法律来应对不同的危害社会行为(也就是广义的、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才能恰当地发挥不同法律的犯罪治理效果。由此可见,准确了解和恰当应用犯罪学思维,有助于科学引导立法,帮助立法者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相关法律。

四是有利于合理指导司法。法律的准确实施有赖于合理的司法活动。虽然制定了科学的法律,但如果没有合理的司法活动,法律的功能也无法发挥出来,甚至会产生以司法名义进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对于与犯罪有关的法律而言,也是如此。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犯罪面前,任何已经制定的法律都是简略的、僵硬的、有欠缺的,因此,要想准确适用法律,就必须科学地认识犯罪现象及其主要特点,了解犯罪的原因和可能的对策,这些认识有助于司法人员更加准确地看待法律的作用和缺陷,从而有助于他们更加准确、合理地适用法律。所以,犯罪学思维的内容有利于合理指导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