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2024法核盘点

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2024法核盘点
2025年01月06日 19:02 法大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编者按

本文特别聚焦于“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这一主题,从“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多维解读”与“民营企业的内部犯罪治理”两个层面展开,着眼于民营企业的背信类犯罪、腐败类犯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治理三大专题,力求全面梳理2024年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在刑事法领域的法核成果,以飨读者。

注:本期推送所盘点的时间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刊范围为“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目录中的中文(双)月刊,各目内按发表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如有错漏,敬请批评指正!

目次

一、观念更新:“平等保护”的多维解读

二、制度建构:民营企业的内部犯罪治理

(一)民营企业犯罪治理的整体框架

(二)民营企业背信犯罪的教义学探索

(三)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体系性完善

1.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

2. 行贿犯罪治理结构优化

(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范诠释

一、观念更新:“平等保护”的多维解读

罗翔:技艺和程序:刑法修正的检视——《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民企工作人员犯罪条款的展开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的规定适用于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对于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应当侧重权利平等,而非单纯的义务平等,国家工作人员和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相关行为在法益侵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上存在差异,不应给予同等的刑法评价。《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关涉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犯罪条款是一种背信犯罪,但在刑法中不宜规定普通的背信罪,避免其成为口袋罪。如果一定要增加民营企业的背信犯罪,也应该放置于侵犯财产罪中,将其严格限定为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对于此类背信犯罪,如果得到股东事前承诺或事后追认,就可否定行为的犯罪性。新增的背信条款应当和公司法等前置法保持协调,避免刑法过度侵扰民商事领域。刑法修正是否还应该沿用以往的修订模式,应当慎重评估。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背信犯罪;平等原则;

(载《法学评论》2024年第1期)

储陈城: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修改在保护民营企业中的功能定位,需要通过研究民营企业刑法保护与刑法修正之间的互动关系加以确定。民营企业刑法保护的生成与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态的变化有关,而具体方式则根据民营企业的发展需求通过刑法修正不断更迭。这使得我国民营企业刑法保护从无到有,与民营企业有关的刑法修正从管控走向保护,从刑法的积极保护转换到消极保护,进而形成了严密管控体系、积极保护方式和消极保护模式并存的局面。未来刑法修正应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宜坚持从管控向保护的立场转变,一方面拓宽刑法消极保护的内容,另一方面通过刑法积极保护促成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实现。

关键词:民营企业;刑法积极保护;刑法消极保护;企业合规

(载《法商研究》2024年第2期)

黄明儒:论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多重意蕴——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文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回应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国家政策,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损害其利益的背信行为予以犯罪化,具有合理性并符合现实需要。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在投资主体、资金来源、责任对象以及所承载的社会功能等方面具有显著不同,平等保护并不意味着相同保护,刑法基于保护目的介入民营企业中的失范行为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性与谨慎,要改变“先刑后民”的思维,注重“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综合治理手段。基此,《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文仍然存在理性探讨的空间。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国家政策;民营企业;刑法平等保护;激励条款

(载《政法论坛》2024年第2期)

赖早兴:《刑法》对民营企业权益平等保护的贯彻及制度改进——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思考

摘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宪法规定,各部门法应当平等保护不同性质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刑法》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未充分贯彻党的政策和宪法中的平等精神。《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69条的规定做了修正,将民营企业的人员纳入相应罪名的犯罪主体,并且法定刑的配置上因企业性质的差异而有不同。这是刑法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和宪法中平等保护精神的重大进步。但刑法总则关于刑法任务和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仍有不平等因素,刑法分则有数个罪名因企业性质差异而出现构罪条件和法定刑配置上的不同。应当全面审视《刑法》的规定,删除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出现的不平等规定,实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权益保护的平等。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载《法律科学》2024年第3期)

印波:民营企业产权的刑法平等保护——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分析重点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在立法伦理方面集中体现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刑法平等保护。我国涉企业产权刑事立法呈现出“公职犯罪先行,显现治理成效后再立私营犯罪”且两者趋于平等化的立法规律。无论是从常识、常理、常情方面,或是从立法意志与使命方面,还是从立法原理与技术方面来看,都需要确定刑法的平等保护原则。鉴于刑法审慎介入市场经济的立场,应基于“差异化平等”的思路,合理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三项舞弊犯罪。在司法上,需要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构建公私有别的差序平等保护格局,通过司法政策建立必要的民营企业决策出罪机制。

关键词: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企业产权;舞弊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二)

(载《法学杂志》2024年第3期)

储陈城:刑法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路径体系——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切入点

摘要:从1997年刑法制定到十二次刑法修正,有关刑法分则第三章经济犯罪的修改最为活跃,这一过程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刑事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可以发现,我国刑法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式在零散性立法中隐含着体系性路径。刑法先后通过规范民营企业营商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产权、纾解民营企业发展困境和促进民营企业现代化转型四种路径,有规律、成体系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以此为基础,未来我国刑法立法应沿着这四个方向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发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刑法担当。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法治化营商环境;民营企业;涉案企业合规

(载《法学杂志》2024年第3期)

王志远:刑法再法典化背景下组织体成员刑罚配置优化研究

摘要:刑事立法的合理性直接关涉到国民守法意识养成。在这一向度上观察,当前我国刑法对组织体成员的刑罚配置存在不合理的当然从宽、组织体成员之间轻重配置失据等突出问题。从刑法基础理论上进行分析,应当摒弃单位犯罪传统教义当中单位犯罪包容组织体成员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有组织自然人犯罪”的观念形象以及组织体成员责任均为行为责任的传统认知。应确立单位犯罪制度系单独针对组织体刑事归责的刑罚扩张事由观念,立足于单位刑事责任与组织体成员刑事归责相互分离的并列关系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事归责理据不同的认知,并以此为基础重构组织体成员刑罚配置,实现组织体成员与自然人犯罪刑罚配置上的原则一致性,以及对单位犯罪起追认、纵容、默许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刑罚配置上的特殊对待。

关键词:当然从宽;轻重失据;并列关系;监管责任

(载《政法论坛》2024年第6期)

二、制度建构:民营企业的内部犯罪治理

(一)民营企业犯罪治理的整体框架

陈金林:民营企业内部犯罪的治理逻辑——《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突破及其司法展开

摘要:此前,涉民营企业内部犯罪的刑事立法遵循的是国有—民营企业内部犯罪同等处罚的逻辑,《刑法修正案(十二)》突破了该逻辑。民营企业内部犯罪原则上是民营企业的“内部”问题,其成立应以实害结果为要件,其追诉原则上以被害企业的告诉为前提。

关键词:民营企业保护;营商环境;《刑法修正案(十二)》;亲告罪;谦抑性

(载《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袁彬:单位外部关系作为职务犯罪认定依据之否定

摘要:职务犯罪是发生在单位与单位成员之间的犯罪,其保护法益是单位财产法益和单位制度法益。单位的主体地位和利益是区分单位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前提。将单位外部关系作为职务犯罪认定的直接依据,虽然有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但会导致单位的主体地位和利益丧失,消解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混淆民事、行政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以保护民营经济为视角,对职务犯罪的认定应当恪守单位的主体地位和利益这一主场,坚持单位内外部关系的个别化、客观化判断立场,以单位内部关系为依托,以是否侵犯单位法益为基础,坚持职务犯罪构成要件的定型化判断。单位外部关系只能在特定情况下作为职务犯罪认定的辅助。

关键词:单位外部关系;单位内部关系;职务犯罪;单位主体地位;单位法益

(载《法学》2024年第10期)

夏伟: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的解释方向与规范限度——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分析重点

摘要:刑法调整民营企业产权的基本立场,不是最大化保护,而是最小化干预。合理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应当立足于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的本质差异,以及“禁止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刑事司法政策,确立“公私有别”的差序平等理念。在解释立场上,应当坚持用尽前置法、穷尽法理情,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寻找无罪化或轻罪化的可能,以使刑法对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从“扩张的处罚”转向“妥当的处罚”。在解释方法上,通过合理续造“利用职务便利”“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限定处罚的关键构成要件,以及将重的一般罪名分流至轻的特别罪名,妥善发挥刑法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功能作用。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产权犯罪;最小化干预;处罚限定;降格评价

(载《法学评论》2024年第5期)

(二)民营企业背信犯罪的教义学探索

刘艳红:《轻罪时代刑事立法泛刑化与重刑化之理性反思——以为视角》

摘要:当下我国犯罪治理已进入轻罪时代,然而,十二部刑法修正案表明,轻罪时代我国刑事立法一直存在泛刑化与重刑化的趋势。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例,泛刑化立法体现为扩大犯罪圈,重刑化立法体现为加重刑罚来惩治贿赂犯罪。从轻罪时代犯罪治理现代化要求以观,刑法应谨慎介入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相关法律已对民营企业内部背信行为设置较为完善的保护及救济措施,对之入罪会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并违背现代公司治理的公司自治基本原则。加大刑罚力度难以实现贿赂犯罪预期治理效果,“行贿受贿一起查”不等于“行贿受贿同等罚”,重刑化反而会导致贿赂双方订立攻守同盟,增加查处难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与治理单位贿赂犯罪应从企业内部推动其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合规改革应该成为轻罪治理的首选方案。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不能延续传统泛刑化与重刑化的方式,刑事立法应谨慎进行犯罪化,刑罚配置应尽量轻缓化。

关键词:轻罪治理;《刑法修正案(十二)》;泛刑化;重刑化;民营企业;贿赂犯罪

(载《法学评论》2024年第2期)

时延安:民营公司管理者背信犯罪的解释原理及认定要点——《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款分析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公司背信类犯罪主体扩张至民营公司、企业。对于民营公司管理者实施的背信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应着重考虑三方面的问题,即行为人是否违背受托义务(主要是忠实义务),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具体背信类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法定结果可归责于行为人违反忠实义务即相应的职务行为。考虑到目前民营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很多民营公司内部治理的现状,在处理公司背信类犯罪方面,应当实事求是地考虑企业外部因素和内部治理现状,不能简单而机械地理解和适用相应罪刑规范。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应兼顾法律逻辑和现实逻辑,如此才能稳妥地解决定罪量刑的问题。

关键词:公司背信类犯罪;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刑事归责

(载《法律科学》2024年第3期)

王海军:涉民营企业背信犯罪的立法拓展与司法限定——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中心

摘要:民营企业内部背信行为的发生呈现高发扩张的态势,为践行平等公正的企业产权保护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内部背信行为纳入专属规制国有企业的罪名涵摄范围。实现民营企业内部背信犯罪的高效惩治,需要明确此类犯罪的保护法益和可罚性根据,抓住背信行为的本质——客观上违反坦诚义务,主观上须以图利或加害为目的。立法设置普通背信罪,不利于防止罪名适用扩大化的风险,先行设立公司企业层面的背信罪方为当前稳健务实的优选方案,同时注意畅通民营企业内部背信犯罪的出罪路径。在司法实操领域限缩犯罪对象、适用“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追诉机制、贯彻内外协同系统惩治的司法准则,以框定民营企业内部背信行为入罪的合理限度。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背信犯罪;告诉才处理

(载《法学杂志》2024年第3期)

金泽刚: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理路与理解适用——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背信罪条文

摘要:我国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历程,揭示出背后的立法逻辑从渎职到背信、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的转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和特殊身份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是次要法益,经济秩序则属于附随法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属于修正后“其他公司、企业”范畴,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主体范围的认定不能脱离前置法,但也不局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只能是直接经济损失,但考虑到法益的多元化和差异性,就加重法定刑而言,对比国有公司、企业,适度提高其他公司、企业背信犯罪的损失数额更具有正当性。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背信犯罪;合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犯罪金额

(载《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9期)

(三)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体系性完善

1.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

田宏杰: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治理完善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公有公司、企业的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的犯罪主体范围,在践行宪法价值要求的同时,实现了公司、企业关键少数责任体系的刑民一体完善。立足于我国公司法以“机关职责说”对“信义义务说”“委任关系说”等传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基础关系理论的超越,公司、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系职务犯罪而非传统的背信罪,其所侵犯的法益不仅有股东的财产权益,还有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监管秩序以及公司、企业的利益,包括公司、企业价值的持续提升和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所承载的公共利益。对于修正后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范构造,应基于其法益侵害本质进行实质解释适用: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应当依据行为人在公司、企业中的具体职权范围进行规范性、实质性判断;二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成立,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行为前提,以非法经营为行为形式,以同类营业为行为对象,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行为结果,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行为出罪条件。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平等保护;背信犯罪;职务犯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1期)

刘仁文:刑法强化民营企业内部反腐的最新发展与司法适用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公司、企业资产罪作了重要修改,将刑法保护范围从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扩大到包括民营公司、企业在内的“其他公司、企业”,这是对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民营企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并促进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现实需求,也是刑法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应有之义。此次修法注意保持法秩序的统一性,维护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同时也重视刑事法网的周延性。应当结合此次修法的政策背景和规范保护目的,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罪名,如在主体范围上,需合理界定“公司、企业”“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亲友”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行为方式上,要对“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各类背信行为作出妥当解释;在犯罪情节的理解上,应明确各条第2款的“遭受重大损失”分别对应于第一款的两档法定刑,同时要明晰“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判断标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是个系统工程,刑法修正重在解决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带有鲜明的问题性思考,其体系性完善还需要借助刑法再法典化这样一个契机。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反腐;背信损害企业利益;平等规制

(载《政法论坛》2024年第2期)

王勇: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完善了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体系,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支撑,也对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深入分析了民营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中的疑难问题,提出财产性利益不仅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要件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挪用型、侵占型犯罪中“职务便利”直接指向涉案财物,侧重于对涉案财物的控制;而对于贿赂型犯罪,“职务便利”则与履职事项紧密相关,其核心要义在于,能否通过行使此种职务便利,达到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效果。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职务侵占罪界分的核心在于是否有真实的经营行为。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背信犯罪;财产性利益;利用职务便利;经营行为

(载《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2. 行贿犯罪治理结构优化

刘仁文:贿赂犯罪的最新修正及其司法适用

摘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有效治理贿赂犯罪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贿赂犯罪的修改实现了该项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此次修法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理顺了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罚设置,调整了特别自首的部分内容。针对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处罚规定调整、单位受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新增法定刑升格的量刑档次,除了须厘清行贿罪从重处罚条款和特别自首条款的适用范围外,还须对对单位行贿罪的“情节严重”、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妥当解释,并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此次刑法修正案带有鲜明的问题性思考,其体系性完善需要借助刑法再法典化这样一个契机。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刑事政策刑法化;行贿罪;受贿罪;再法典化

(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1期)

邱帅萍: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体系性完善——由《刑法修正案(十二)》展开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政策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作为了重点修改的内容之一。鉴于行贿犯罪自身的特殊性及其与受贿犯罪的对向关系,有必要以此为契机对贿赂犯罪整体的刑罚配置进行体系性检视与完善。从要素与体系的关系出发,体系性完善包括了正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与协调性四个维度。具体而言,在正当性维度,应取消对国有非企业单位的罚金刑配置;在必要性维度,有必要调整行贿犯罪“必并科”财产刑的立法模式;在均衡性维度,行贿罪与特定关联犯罪的刑罚配置应保持力度均衡;在协调性维度,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配置需更加优化。

关键词:贿赂犯罪;刑罚配置;《刑法修正案(十二)》;体系性完善

(载《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1期)

刘宪权:论行贿犯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的刑法修正——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款为分析对象

摘要: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在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的规定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现行刑法有关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内容不包含“特别自首”,而只包含“特别坦白”。司法解释有关单位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不属于引用性条文,而应理解为形式上的提示性规定。单位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实质上应该为“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确定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司法机关必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对单位行贿罪的减轻处罚不宜由法定最低刑的拘役减轻为管制,如果存在可供选择的量刑情节则可以分别选择“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最新刑法修正案在对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等行贿犯罪法定刑幅度进行调整的同时,却未对所有的行贿犯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做体系性的规定。在以后刑法修正时应考虑在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刑法规定中分别增加条款,明确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特殊从宽量刑情节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关键词:行贿犯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特别自首;特别坦白;《刑法修正案(十二)》

(载《法律科学》2024年第2期)

孙国祥:刑法修正与单位行贿罪的惩处

摘要: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必须加大单位行贿罪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单位行贿罪刑罚结构的调整和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刑的提高,缓解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刑罚配置失衡的问题,充足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供给。司法对单位行贿罪的惩治,需要精准把握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从出于单位意志以及不正当利益的归属两个方面厘清其与行贿罪的界限,防止个人行贿借单位行贿通道规避处罚。单位行贿罪的法定量刑情节有一定的特殊性,应结合单位犯罪的特点予以适用。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大都是民营企业,单位行贿罪处罚力度的加大同时意味着增加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刑事风险。作为惩处和治理企业腐败犯罪的一种替代方式,企业合规改革在惩治单位行贿罪中应该继续发挥作用,司法应鼓励企业建立预防行贿的合规机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条件的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对涉案企业予以刑事政策上的激励,实现对单位行贿治罪和治理的统一。

关键词:受贿行贿一起查;《刑法修正案(十二)》;单位行贿罪;企业合规改革

(载《当代法学》2024年第3期)

张燕龙:预防失职责任在行贿犯罪治理中的应用

摘要:我国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存在依赖“严刑峻法”的重刑倾向,少于对行贿治理的结构性反思。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第三种形态”行贿案件,即企业员工为了企业利益去行贿,因缺乏单位意志而被认定为个人行贿犯罪,企业作为幕后推手和最终受益者却脱离刑法的规制。对此,应当将企业纳入行贿犯罪治理之中。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企业预防行贿失职类犯罪,能够有效克服同一视原则的弊端,合理分配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为行贿治理提供理论依据。免责事由的存在也将有效刺激企业进行合法经营,符合当前的刑事政策。在刑法总则维持不变、刑法分则逐罪推进下,应当以单位监督过失责任为内核构建单位预防行贿失职罪,明确出罪条款,从结构上完善我国行贿犯罪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行贿;预防失职责任;公司治理;单位犯罪;单位预防行贿失职罪

(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4期)

(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范诠释

袁国何:平等保护视角下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增设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旨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有二元罪质,对于国有企业人员而言,该罪是保护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及其可信赖性的公职犯罪;对于民营企业人员而言,则是保护财产权及公司对董事等之特别信任的背信犯罪。《刑法》第165条第2款中的“其他公司、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外的其他公司、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在内。“公司的同意”是该罪的构成要件排除事由,须进行实质性评估。同时,该条所规定的“重大损失”是一种整体财产损失,既包括现实的积极财产减损和现实的消极财产增加,也包括具有确定性的预期利益的减损。

关键词:平等保护;构成要件差异;法秩序统一性;背信犯罪;权利人同意;财产损失

(载《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魏东: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不法

摘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可以分为“国有公司、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其他公司、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两种规范类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司、企业高管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竞争性经营收益的财产权;实施不法行为的主体是“公司、企业高管”,包括“国有公司、企业高管”及“其他公司、企业高管”;不法行为定型包括“公司、企业高管”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其他公司、企业高管”不法行为定型中的结果要素同时包含获利结果和损失结果。在“公司、企业高管”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时,应依法进行数罪并罚;在“公司、企业高管”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时,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罚。

关键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引证罪状;获利结果;损失结果

(载《法商研究》2024年第5期)

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政法大学“蓟门一体化刑事法讲坛”,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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