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3月,客户K女士在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柜面客户经理告知现有一款爆火的理财产品,不仅收益高于银行定期存款,且购买该产品无任何门槛限制,三年后取出可获得20%的复利收益。K女士在客户经理的“热情”推荐下购买了此份理财产品。
三年后K女士翻出购买的理财产品合同才发现是一份保险产品,匆忙找到保险公司办理“领取”手续,却被告知保单因欠交保费已经“永久失效”,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K女士不但没拿到承诺的额外收益,本金也未能全部退回。
柜面客户经理将保险产品包装成理财产品向客户介绍,且夸大收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那么《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中对于保险销售宣传是如何要求的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制定《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宣传管理制度,确保保险销售宣传符合下列要求:
1、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未超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合法经营资质所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及区域;
2、明示所销售宣传的是保险产品;
3、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
4、不得以捏造、散步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引起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5、不得利用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不得使用监管机构为该保险产品提供保证等引人误解的不当表述;
6、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充分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后再进行购买,如与银行保险机构发生消费纠纷[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要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理性维权,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等虚假承诺,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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