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宏达新材(002211)股民一审胜诉,索赔提示

最新消息 - 宏达新材(002211)股民一审胜诉,索赔提示
2023年11月06日 09:27 北京中登姚国文

宏达新材(002211)索赔征集中

内容提要

♦凡于2020年4月7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1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宏达新材(002211)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近期消息

2023年10月26日,宏达新材(002211)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披露: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 沪 74 民初 3420号】,法院对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金融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投资差额损失22,932 元、佣金损失6.88 元、印花税损失22.93 元,共计 22,961.81 元。

上述投资者张某某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系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书尚未生效。除张某某诉公司案件外,其余涉及公司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

索赔依据

2022年12月5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ST宏达,002211)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告知书》显示:宏达新材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和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隋田力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宏达新材做出上述违法行为;杨鑫作为宏达新材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宏达新材上诉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据此,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宏达新材公司、隋田力、杨鑫等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550万元的罚款。

索赔征集

现我所正在征集宏达新材(002211)索赔投资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凡于2020年4月7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1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宏达新材(002211)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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