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进展!东方海洋(002086)第二次处罚索赔案投资者终审胜诉

最新进展!东方海洋(002086)第二次处罚索赔案投资者终审胜诉
2024年01月26日 10:17 北京中登姚国文

更多索赔信息详见此处合集

行政处罚

已有判决的可索赔股票

中登律师判决书--股票索赔案件

精选股票索赔名单—索赔诉讼中

东方海洋(002086)索赔诉讼中

内容提要

♦于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3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0年7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东方海洋(002086)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出索赔。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案件进展

2022年1月20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海洋,002086)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的公告称:因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等重大事件,导致《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东方海洋再次被中国证监会处罚。

部分投资者以东方海洋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其提起诉讼。此前中登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东方海洋(002086)股票索赔案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行政处罚所涉东方海洋公司未履行其对对外担保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信息披露义务等违法行为,系其实施的与2019年行政处罚(第一次被处罚)所涉违法行为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且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在投资者损失测算及系统风险的扣除等问题上,法院则采纳了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的损失核定结果。法院最终依法认定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判令东方海洋公司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后东方海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期,中登律师代理投资者收到了法院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东方海洋公司前后实施的虚假陈述是否属于连续性行为及揭露日的认定并无不当,涉案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性、本案投资者损失与东方海洋公司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东方海洋公司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并依法改判酌定扣除10%的非系统风险致损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东方海洋(002086)第一次被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 号)】引起的索赔案件三年的诉讼时效已于2022年9月底到期,中登律师不再接受诉讼委托。

东方海洋(002086)第二次被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引起的索赔案件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现在正在诉讼中。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索赔诉讼。

索赔区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于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3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0年7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东方海洋(002086)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出索赔。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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