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岁女童小区坠井身亡,谁之责?物业失职引众怒!

8 岁女童小区坠井身亡,谁之责?物业失职引众怒!
2024年10月03日 09:18 李迈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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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高新区某小区发生一起坠井事故,一名8岁女童不幸遇难。目前高新区已成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高新分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正在全面开展调查工作。

今天李迈律师跟大家聊一下针对这起事故中小区物业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8 岁女童小区坠井身亡,谁之责?物业失职引众怒!

01小区物业对消防水井仅用胶合板掩盖,是否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

物业对消防水井仅用胶合板掩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而且直接威胁到了居民的生命安全。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有责任确保区内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设备要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但物业仅仅使用胶合板覆盖井口,无法有效防止意外发生,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

02女童在小区内玩耍时坠井身亡,小区的开发商、物业各自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事深井井口仅有胶合板覆盖,根本无法避免危险的发生,物业公司在这一点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涉事深井的建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发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开发商负责建设涉事深井,如果深井的建设存在问题,比如不符合安全标准,那么开发商作为建设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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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井口没有警示标识,物业救援过程中也没有配备应急救援工具,这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相关责任方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井口没有设置警示标识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缺乏应急救援工具意味着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救援行动可能会受到限制,从而可能延误救援时间,增加事故的严重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井口没有警示标识,且物业在救援过程中也没有配备应急救援工具,相关责任方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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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家属表示不要赔偿只要追责,具体哪些主体会被认定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人?

首先是物业公司,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案例中,物业服务公司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其次是开发商,如果深井的建设存在问题,比如不符合安全标准,那么开发商作为建设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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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令人痛心的事故不仅是对物业管理责任的提醒,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设施管理和维护的重要警示。希望通过加强法规宣传、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以及强化社会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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