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制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是以《公司法》为法律框架,通过股权发行筹集资金并投资于私募股权的基金,公司制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的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各项权利。公司制基金发起人可以自己管理基金,也可以聘请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则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以公司常设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外一种形式则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私募基金公司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2、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是合伙的特殊形式,将合伙人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参与合伙的管理只提供资金,故对合伙组织承担有限责任,为有限合伙人;另一种只提供少量资金但负责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由经验丰富的投资人担任。
有限合伙制所提供的投资者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制相比有一定弱化。虽然部分有限合伙人也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是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在实践中,由于基金管理人依赖投资者后续资本的支持,因此通常会尊重顾问委员会的意见。从国际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来看,有限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所获得的权利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有限合伙制的应用使得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承担有限的风险,并且方便不同司法制度下的投资者联合进行投资。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都采取有限合伙形式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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