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企业股东而言,股权转让所得系企业的投资收益,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权转让所得中含有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且被投资企业是我国居民企业,则其持股期间取得被投资企业应分配未分配的利润,适用于下列税收优惠政策,股权转让前可先做利润分配,享受免税优惠后再进行股权转让,这样可以降低股权转让收益,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例如:A公司于2023年1月投资B公司100万元股权占比20%,2024年5月A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180万元,其中含有2023年未分配利润50万元。
B公司可先将50万元利润分配给A公司,余下130万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所得=130-100=30万元。
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将50万元分红做免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3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按A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对外投资,股权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润分配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转让股权所得系“财产转让所得”,这两种所得均适用于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对个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个人股东应以股权转让的总收入减去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费用后的净所得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如前例,自然人股东A持有B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为100万元,转让价款180万元,其中含有2023年未分配利润50万元,合理费用为0万元。若B不做利润分配,则180万元应全部视为股权转让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180万元 - 100万元 - 0万元 =80万元应纳税额 = 80万元 × 20% =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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