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被摔死,狗主人上门理论被反杀,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大家好,我是藏蓝行者!
今年正月初二,因狗咬人被摔死,山西省长治市一家多人破锁砸窗侵入对方住宅,双方发生冲突,狗主人被捅伤致死。
防卫申某某一方辩解:是在外出打水时被郭某某拴着的狗咬伤,后将狗摔死,后想找狗主人协商未果,报警后对方也不配合调解,在晚上19时被狗主人郭某某一方砸门、砸玻璃、踹门非法闯入住宅,双方起冲突后为了保护家人安全,男主人随手拿起放在窗台的刀挥刺,后造成一死三伤,自己是正当防卫。
闯入者郭某某一方辩解:是对方酒后恶意逗狗被咬,自己家的狗链是一米七长,并不是对方所说的四米,狗是被板砖砸死的。自己不去派出所调解是因为对方在电话里的威胁话语彻底激怒,晚上去对申某某家中只是想问问为何要下狠手打死狗。砸碎玻璃只是为了泄愤,没有伤害的意思。
双方是各执一词,互不退让,一场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血案,成功让正当防卫制度再次进入人们视线。
我认为,这案件构成正当防卫——郭某某一家非法侵入住宅在先,申某一家属于被动防卫。
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五个要素: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
1. 起因要素:存在真实发生的不法侵害,本案中,郭某某一家是上门“讨要说法”,并且有破锁砸门砸玻璃,来势汹汹,符合起因要素。
2. 时间要素: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伤害事件的发生是在双方起争执过程中。本案中,申某顺手拿起放在窗台的刀具,为了反击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为保护家人而出击,符合时间要素。
3. 对象要素: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本案中,申某反击的对象,都是非法进入住宅的嫌疑人,符合对象要素。
4. 意图要素: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本案中,申某反击,是为了对抗非法侵入住宅,保护自己以及家人安全,符合意图要素。
5. 限度要素: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这点有争议。
本案中,面对来势汹汹非法侵入自家住宅的一伙人,被破锁砸窗砸玻璃,人身伤害,反击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是否防卫过当?
在最高法指导案例于欢故意伤害案中这样写到:认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的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景,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做出判断。
对不法侵害,要整体看待,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但是,何为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显然我们不能要求防卫人是一个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而是要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境遇之下,换位思考,问问自己“假如我是防卫人,我会如何处理?”设身处地想一想,“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
面对来势汹汹讨要说法的郭某某一方,不管是否有携带工具,破锁踹门砸玻璃,足以让人产生恐慌心理,这时候的反击是否有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甚至要求“要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因为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依据“邪不压正”的常理常情,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
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指出: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损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郭某某一家非法侵入住宅的不法侵害现实危险已经迫在眼前,邻居制止也未能让其停止,在当时这种紧迫的情势之下,反抗是迫不得已,死伤是意料之外。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只能是原则的,而将抽象的刑法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虽然难度不小,但确是司法的精神所在。如果民众在面对非法侵入住宅,还需要理性清晰思考15分钟再做出判断,这是否太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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