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客户提供其他客户证券账户持仓信息的情况,反映出该分公司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郑刚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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