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称销售私收款是个人行为,这种说法合法吗?

4S店称销售私收款是个人行为,这种说法合法吗?
2026年10月25日 18:41 看点资讯

最近成都上汽大众宏羽众志4S店的事闹得不小,十多名消费者在店内签了合同、扫了带“上汽大众”标识的收款码付了全款,结果两个月提不到车,店方却说钱没进公司账户,是销售袁某个人伪造二维码私收的,属于员工个人行为。

这种“都是员工个人问题,公司没责任”的说法,听着好像有道理,但从法律层面讲,真不能这么简单定性。核心就落在一个很多人可能听过但没细究的概念上——表见代理。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交易的整个场景,足以让普通消费者相信眼前的员工是代表公司在办事,那哪怕员工实际上没有对应的权限,甚至是瞒着公司干的,公司也不能直接把责任全推给员工个人。就拿这次成都的事来说,消费者是在4S店的经营场所里看车、签合同,对接的袁某是门店的在职销售,用着企业微信,拿出来的收款码还做了品牌相关的标识,换作任何一个普通购车者,都很难在这种场景下怀疑收款渠道的真实性。

2026年槐荫法院就判过一起类似的案子,购车人在4S店和销售签了盖公章的合同,按销售指示把大部分购车款转去了个人账户,后来销售挪用资金事发,店方也是拿“个人行为”说事。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的身份、店内签约的场景、合同上的公章,已经构成了足够的权利外观,消费者是善意无过失的,销售收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4S店要承担退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至于公司内部管理不严、财务有漏洞,那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事,不能把这个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当然也不是所有情况都一概而论。如果4S店已经在显眼位置做了充分的付款提示,明确告知消费者只能转对公账户,消费者还是出于贪小便宜或者其他原因,绕开正规流程给销售私人转钱,那消费者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但从目前曝光的多数案例来看,很多门店的提示要么藏得很偏,要么销售现场一引导就没人再核对账户信息,店方想靠“贴了告示”就完全免责,也没那么容易。

说白了,消费者去4S店买车,信的是门店和品牌,不是某个销售个人。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钻空子,本身就说明企业在人员管理、财务流程、公章管控上有短板,先站出来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再去向涉事员工追偿,才是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商业伦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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