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一致行动人现象值得高度关注

隐性一致行动人现象值得高度关注
2016年10月27日 07:46 曹中铭

 收购股份,最终举牌上市公司的现象近期在市场上形成一道风景。如果是像险资这样的主体收购股份,其目的或许表现得“简单”些。如果收购(增持)股份的主体较多,情形则较为“复杂”。至少,其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则将会受到关注。而更值得关注的是,某些上市公司被举牌的背后,存在“隐性”一致行动人现象。

 今年9月23日,武昌鱼发布了宜昌长金投资因增持股份达到5%而触发举牌的公告。29日,上市公司披露收到上交所的问询函,由于半年报显示武汉联富达持有4.85%的股份,上交所在日常监察中发现武汉联富达与杨青等其它12名股东帐户存在关联,疑似构成一致行动人,因而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核实并披露相关情况。而武昌鱼的回函则表明,武汉联富达与杨青等五名自然人宣布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其合计持有武昌鱼股份5277.44万股,持股比例合计10.37%,事实上这亦触发了举牌。监管部门先问询,然后相关股东宣布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类似现象在该上市公司身上不止一次出现。

 如10月13日上交所再发问询函,要求上市公司核实宜昌长金与武汉联富达、杨青等13名股东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并要求核实武汉联富达等13名股东买卖武昌鱼股票的详细情况。上市公司公告显示,武汉联富达、杨青等五位股东与宜昌长金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人。而根据其《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在武昌鱼股东大会中行使股东提案权、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宜昌长金的意见为一致行动的决定。至此,武汉联富达、杨青等股东以及宜昌长金等,从此前的“隐性”一致行动人真正变身为一致行动人。

 虽然最终武昌鱼相关股东通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从而构成一致行动人,但在相关协议签署前,其背后还有其它“故事”。比如今年5月份至6月份,武汉联富达曾向杨青等推荐武昌鱼股票,这些股东也认同武汉联富达专业投资能力,并委托武汉联富达代为操作下单武昌鱼股票,而12名股东中的的柳浩、廖祥玉投资的烟台迎硕又认购了宜昌绿色产业基金主导发行的宜昌长金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部分LP份额。

 而且,上市公司在回复10月18日问询函的公告中明确表示,宜昌长金与一致行动人有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并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因此,从最初武汉联富达“潜伏”于武昌鱼,到后来自然人股东进驻,以及此后宜昌长金的举牌,最终的目的似乎终于浮出水面。

 客观上,宜昌长金等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是监管部门问询下的结果,但其此前是否是一种“隐藏”着的一致行动人关系,笔者以为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事实上,在多家上市公司的举牌案例中均存在一致行动人,但这些一致行动人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却是“单独行动”的。最典型的案例即为上海新梅。在“开南帐户组”未宣布成为一致行动人之前,上海开南等15个证券帐户不断增持上海新梅的股份,在其触及分别5%、10%的举牌线时,均未披露相关信息,其违规行为也遭到宁波证监局的处罚。此外,今年3月份山水文化的钟安升等自然人股东,其一致行动人关系在监管部门的多次问询后才披露,也完成了其从“隐性”一致行动人到“显性”一致行动人的“涅槃”。

 隐藏一致行动人关系,悄悄地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然后突然举牌,并且欲最终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这已成为某些举牌者的围猎上市公司的“潜规则”。不过,“隐性”一致行动人无疑会引发不良后果。比如因不披露信息,不仅涉嫌操纵市场,而且也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其举牌成本大大降低,一致行动人方面成为个中利益的获得者。更进一步讲,其还会扰乱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践踏了市场的“三公”原则。

 因此,对于市场上出现的“隐性”一致行动人绝不可等闲视之。笔者建议,一是大幅提高违规成本。像宁波证监局责令开南帐户组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50万元的处罚是没有任何意义,开南帐户组因违法获得的利益远远不止50万元。修订后的证券法可规定,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罚款不低于500万元或800万元,今后还会有那么多的以身试法者吗?二是监管部门可对“隐性”一致行动人的投资成本进行核算,因违规获得的收益(包括浮盈)应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三是“隐性”一致行动人因违规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应承担赔偿的责任。若此,当“隐性”一致行动人无法通过隐蔽的方式从中获得利益,并且还将面对高昂的违规成本时,再形成“隐性”一致行动人关系将没有任何意义。与此同时,相关投资者的利益也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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