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新规有进步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减持新规有进步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2017年06月01日 07:04 皮海洲

5月27日,倍受市场关注的重要股东减持新规终于正式发布了。不仅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沪深交易所也分别发布了与此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相对于原来的减持规定,本次出台的减持新规是一个重大进步。比如,减持新规的一个最大进步,就是对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作出了限制。根据原来的规定,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进行减持是没有限制的,而且对受让方的减持也没有任何规定,这就导致了“过桥减持”、“清仓式减持”的频频出现。

而根据新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如此一来,“过桥减持”与“清仓式减持”就很难上演了。在市场上影响恶劣的重要股东“清仓式减持”问题因此得以控制。

不过,尽管减持新规解决了重要股东减持问题的燃眉之急,但对于限售股问题,包括重要股东的减持问题,减持新规仍然存在鞭长莫及之处,仍然还有很多问题是减持新规所没有解决的,仍然有待于在下一步的监管中,尤其是在当前《证券法》以及《公司法》下一步的修改中需要予以进一步完善的。

比如,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堵住限售股产生的源头。因为目前的新股发行,任何一家企业上市都会给市场带来不少于3倍于首发流通股规模的限售股,其中股本在4亿股以上的企业,给股市带来的限售股规模更是9倍于首发流通股。这就使得新股发行成了限售股的生产机器,股市也因此成了限售股股东们的提款机。而减持新规只是对提款的速度加以限制,却没有改变股市成为限售股股东提款机的实质。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对重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加以控股,规定控股股东的持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的33%,规定首发流通股的规模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0%,其中大盘股(可将标准提高到总股本50亿股)的首发流通股规模不得低于40%,超级大盘股(总股本达到100亿股)的首发流通股规模不得低于30%。

又比如,对“变脸减持”问题要加以限制。这个问题在减持新规里被忽略了,但这个问题的影响非常恶劣。应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业绩变脸的,如业绩下滑40%以上及业绩出现亏损的,重要股东不得减持股份,包括业绩恢复正常后的一年内也不得减持股份。只有一年后业绩仍然正常的,重要股东才能恢复正常的股份减持。

再比如,减持新规没有解决大股东减持后上市公司沦为“无主公司”的问题。根据减持新规的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对于大股东减持后上市公司没有实控人的问题,却没有解决办法。为解决这个问题,管理层可以作出规定,当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降至公司股本的20%时,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有意接手企业经营与发展的企业法人或机构投资者,避免上市公司沦为“无主公司”。

此外,任意90天内,股东减持股份的数量可达公司总股本3%的比例仍然偏高。如美国市场的同类规定是,发行人的关联方每任意三个月内可减持证券的数量总额不得超过“发行人流通在外证券总量的1%”,在这个问题上,A股市场有必要向美国股市看齐。

最后是减持新规对违规减持者的处罚偏轻,不足以震慑违规减持者。根据减持新规,对于违规减持者,“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12 个月内减持股份”,这样的处罚只是挠痒痒,应将违规减持者的盈利部分悉数没收。(作者供职单位:中和应泰“好人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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