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专项债来了!

地方专项债来了!
2017年08月03日 10:04 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网 蔡越坤/文

8月2日消息,财政部近期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

财政部表示,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依法开好“前门”的管理创新举措,有利于遏制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开前门、堵后门”

近年来财政部坚持“开前门、堵后门”的理念,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增强地方经济财政发展可持续。

据悉,新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构建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法律制度框架。

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国发〔2014〕4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近期财政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

关于印发《通知》的目的,财政部表示:“指导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同步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

财政部表示:“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2个领域试点发行,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开展试点,有利于在妥善控制专项债务风险的前提下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发挥专项债券积极作用,加大补短板力度,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五大鲜明特点

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落实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在规模管理、项目要求、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偿债责任五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

财政部表示,第一,是债券规模。地方政府应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各地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第二,是债券项目。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且现金流应当能够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第三,是债券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严格对应项目发行,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是信息披露。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披露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及其项目信息,包括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还本付息等信息,以及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五是,偿债责任。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影响几何

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有利于进一步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有利于遏制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财政部表示,第一,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有利于投资者增强识别和评估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市场化定价等市场机制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可以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有利于进一步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有利于遏制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第三,可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有利于丰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提高专项债券流动性,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程度;

第四,是支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依法开好“前门”的管理创新举措。

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有利于依法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加大补短板力度,也有利于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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