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披露过期不候 股转公司发布摘牌征求意见稿

年报披露过期不候 股转公司发布摘牌征求意见稿
2016年10月24日 13:53 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在挂牌企业数量增长至10000家的前夕,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强制摘牌制度的征求意见稿。除了允许挂牌企业主动摘牌外,股转还制定了或被强制摘牌的五种情形。

股转系统表示,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市机制是新三板完善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本着自律监管与公司自治相结合、一般规定与差异安排相结合、强制规定与自主选择相结合以及吸收经验与体现特色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据了解,按照与挂牌条件逻辑一致的原则,《实施细则》选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持续经营能力等基础性、底线性的要求,新增了应强制终止挂牌的五种情形:

一是信息披露严重失信。为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本”的监管理念,充分保障投资的知情权,对于信息披露严重失信的挂牌公司应予以强制终止挂牌。因此,“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的公司将被强制终止挂牌。

二是欺诈挂牌。这也就意味着以欺诈手段骗取挂牌批复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将强制终止挂牌。

三是挂牌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公司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且在十二个月内无法恢复股东大会职能的,将强制终止挂牌。

四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以“市场选择”为理念,尊重中介机构专业判断,规定挂牌公司如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能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假设,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或被主办券商出具了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将强制其股票终止挂牌。出现上述情况后,挂牌公司应当在相关中介机构意见披露当日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如其持续经营能力在意见出具当年不能得到改善,并在该年度被中介机构再次出具相关意见时终止挂牌。

五是重大违法。重大违法界定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对于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强制终止挂牌。此外,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的也将被强制终止挂牌。

此外,《实施细则》还提到了投资者的权益维护问题,探索建立了责任主体赔偿机制,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主办券商可以设立专门基金,对相关股东进行补偿,并要求主办券商协助挂牌公司对上述措施作出妥善安排。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在业内人士看来,摘牌制度有助于健全市场的自净功能,有进有出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才能保证市场的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挂牌企业佳和小贷于9月26日公告终止挂牌,而今年申请摘牌的挂牌企业已经达到了28家。在摘牌公司中,近半为主动摘牌,被动摘牌的情形并不多,市场人士表示,摘牌制度实施后这一情况将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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