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妈再扔“王炸”强监管,金融圈资管业务何去何从?

央妈再扔“王炸”强监管,金融圈资管业务何去何从?
2017年02月23日 11:13 金融八卦圈

导读:伴随着实体经济去产能的不断推进,为进一步降低经济风险,金融行业自“去杠杆”后,也开始“去产能”,逐步从严收紧金融资管产品监管。

近日,有知情人士表示,中国央行会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就全面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进行讨论及征求意见。

知情人士称,这里资产管理业务涵盖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讨论中的新规明确提出打破刚性兑付;新规中明确提出资管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明确禁止资管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统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为防止风险,提出“新老划断”安排,老产品到期不续,新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新规定。

昨日,从流传出的央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来看,大致的监管路线已经较为清晰:即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所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指导意见,然后各监管机构制定各类产品的具体监管规则,且按照募集方式进行分类统一规则(证监会建议按机构类型统一规制),进一步证实金融行业“去产能”传言。该指导意见核心要点如下:

监管范围和原则

资产管理业务定向为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点评:这意味着,银行保本理财将不再作为资产管理业务,而转为资产负债业务。

从监管范围来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不仅仅针对银行理财,而是囊括了所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所定义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

点评:监管原则上打破了原有的按机构类统一规制的方式,而是根据募集方式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含小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然后按照募集方式进行分类统一监管规则。例如,以公开方式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公募产品,因此应该采用一致的监管规则。

明确投资范围 统一杠杆要求

资管产品可以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股权、金融衍生品、境外资产,投资其他非标需符合监管部门限额管理、禁止期限错配等。

资管产品禁止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公募产品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除外)。

统一杠杆要求:结构化产品,优先份额/劣后份额的杠杆倍数分别为固收类3倍、股票类1倍、其他类2倍;对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设定140%和200%的限制。

点评: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也可以继续做结构化产品。

控制风险集中度:双十限制,单只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净资产10%(私募产品除外);全部资管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市值的10%。

点评:如果按产品类型统一监管规则,定期开放型的公募基金在封闭期也就不能突破140%的限制。

统一资本约束及风险准备金

金融机构开展名为代客理财、实际承担兑付责任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金融机构通过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名实相符的,不受此款约束。

点评:预计未来银行多数将成立资管子公司,或者成立事业部,证明资管业务名实相符,从而规避净资本约束。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禁止多层嵌套 限制通道业务

资产管理产品不得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但FOF、MOM、单层委外除外。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资管产品的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资管产品提供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点评:这一条与现有较多业务模式冲突。例如,银行理财产品和券商资管计划投资信托,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券商小集合、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公募基金等都属于资管产品投资资管产品。特别是传统类型的资管产品投资公募基金是正常的运作方式,一般没有刻意的监管套利,如果不进行豁免则有失偏颇。

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

金融机构不得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本机构或者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为资管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点评:这与证监会鼓励管理人购买自己管理的公募基金和专户产品的态度相反,也和发起式基金冲突,估计会做出调整。

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需由第三方托管机构独立托管,确保每只资管产品与所投资产相对应,不得限期错配,禁止资金池。

组织实施和过渡期安排

本意见正式发布实施后,各相关部门根据意见对已颁布的各类资管产品监管规则进行修改,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已发行的资管产品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结束后,不得违规发行或者续期,新产品按照规定执行。

总体而言,《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是一个纲领性文件,除杠杆比例限制、投资集中度限制、风险准备金要求外,其他相关内容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细则。

杠杆比例限制、投资集中度限制、风险准备金要求均在市场预期之中;而关于资本约束的内容比市场预期的要温和很多;而资管产品不得投资资管产品、自有资金不得购买资产产品的内容预计还将进行调整。

所以,总体而言,《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是比较温和的,对市场的影响还需要看最终定稿和各部门的具体监管细则,而且这个影响会是比较中长期。短期来看,对市场情绪的影响可能比较短暂,甚至不排除会修复市场对监管过于悲观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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