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兵兵:现金贷新规梳理浅谈

杨兵兵:现金贷新规梳理浅谈
2017年12月19日 16:17 九卦金融圈

文 / 杨兵兵(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来源 / 灯在菩提。本文是作者授权九卦金融圈发布。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将现金贷的4个主要特征明确定义为“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制、无抵押”,强调目前主要存在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即该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同时也指出现金贷业务的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在进行梳理之前需要认识到当前的“现金贷”已经和传统认识产生巨大差异。事实上现金贷是消费信贷的一个分支,是经过一定时间发展较为成熟的个人贷款产品。而近期在市场上大量出现高利率、高违约、不当催收的现金贷产品实际上已经高度变异,完全背离了消费信贷以风控体系为基础支持稳定收入群体购买大件商品消费需求的发展初衷。二者在利率水平、服务的客户群体、风控能力、催收手段上都有着显著的差别。而《通知》中清理整顿的对象是后面这种狭义的“现金贷”以及其试图将风险向传统金融体系转移的行为。

Part1

要求发放贷款主体必须持有放贷业务相关牌照,对没有经过批准的非法放贷业务和机构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取缔。

金融业的最大问题是风险突出而且容易传导,所以在世界范围内金融业一直是受到最严厉管制的部门。我国现金贷风险的根源之一也在于大量缺乏金融从业资质的人员和机构的涌入。《通知》此举的重要意义除了贯彻持牌经营这一金融业务基本原则之外,也在于确定规范对象。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利用移动互联技术在手机端提供金融服务已经基本没有技术门槛,这种业务形式也被用户市场广泛接受。大量未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或者持有其它领域经营牌照的公司通过手机APP的形式经营现金贷业务。这种鱼龙混杂的市场状态显著加大了管理难度和风险隐蔽性。《通知》要求未来从事现金贷业务的机构将全部纳入管理体系,这是预防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促进现金贷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

Part2

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的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这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及预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目前大多数现金贷平台只标明日利率,而将逾期罚金、手续费等信息隐藏在折叠的服务协议中,具有明显的误导性。贷款的实际成本非常高,而且基本不对借款人做差异化风险定价。据网贷之家的统计计算,23家主流现金贷平台30天内的平均借款综合年化利率达到了197.1%。与此同时,有的平台在放款时以服务费、砍头息等形式隐藏实际借贷成本,意图规避利率限制,不透明而且高成本的借款条件极易让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

《通知》明确了年化利率上限,并要求现金贷平台利率和费用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并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各项贷款条件,是当前净化现金贷市场环境,控制信用风险继续蔓延的关键措施。

Part3

各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借款人放贷。同时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的缺失、共债、欺诈等因素的影响,加强风险防控,不得多头借贷、重复授信、以贷养贷。同时各类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现金贷业务的本质是大数据等金融科技的应用提高了风险识别能力,降低了边际客户运营成本,从而使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范围扩展至以往无法触达的长尾客户群体,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实践工具之一。然而目前市场上很多不具备客户识别、风险控制能力的公司通过高利率收益和不断扩张的负债规模来覆盖大量坏账的模式迅速扩大规模。除了事前的风险评估,还有事后的催收规范。国内最常见的催收方法是电话催收,不少消费贷公司要么野蛮催收,要么根本不做催收完全依靠高利率。

《通知》从两个角度来规范。一是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提高违约的成本。二是提出要建立行业催收规范。既严禁野蛮催收,也避免因催收力度不一导致问题。实际上,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强调如果一家金融机构把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卖给风险承受力比较低的客户,就是不负责的行为,要承担后果。世界上主要发达金融市场针对类似贷款业务也强调“偿还能力原则”,如果机构不恰当地将贷款发放给缺乏偿还能力的人,法律就不保护这样的债权,管理部门可以追究机构的责任。

《通知》中强调的不得向无收入来源借款人放贷、坚持审慎经营原则等措施是规范现金贷从业机构行为、促使现金贷业务回归普惠金融本源的关键措施。

Part4

各类机构要加强客户信息的保护,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个人的信息。同时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

现金贷公司往往强调自己的风控优势在于使用“数据驱动”模型,但是这类模型本身的科学性和稳定性是存在较大风险的。模型主要依赖历史数据形成加权参数和判断逻辑,重视计量关系而忽视金融规律,容易导致出现用历史数据预测效果较好、但是实际运用效果差的问题。同时,现金贷公司所采用的多维度“大数据”的获取过程可能涉及侵犯客户隐私,特别是不具备数据收集能力的中小型现金贷公司普遍存在利用非法渠道买卖客户个人信息的情况。

Part5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行为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向正规金融系统渗透。目前现金贷的金融风险有可能通过两个渠道向正规金融系统蔓延,一是助贷,二是资产证券化。助贷的模式比较多,但最常见的是银行类机构获得固定收益,而现金贷公司获得剩余收益、并为相应风险兜底的模式,相当于银行将风控外包给现金贷公司,这种模式使得银行成为单一的资金渠道,失去对客户信息的识别和信贷风险的把握。助贷机构在扩大规模冲动下,极容易放松信用审核等风控环节,提高收益的同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还有的公司将现金贷资产做资产证券化处理,出售给金融机构,回收的资金继续发放新的现金贷,再做资产证券化。

截止2017年10月中旬,个人消费贷款类ABS总规模1786亿元,同比增速超过400%,呈现井喷式增长。在ABS的输血模式下,大量公司不顾客户资质和负债情况,不断叠加授信,使得原本应该逐步释放的风险被不断滞后,风险敞口规模不断被扩大。这种以现金贷为底层资产的衍生品将已经很不稳定的现金贷资产风险进一步放大并按结构化比例转移到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风险扩散的同时也极易产生道德风险。

《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资做出相应规范,一来要求这类机构不得投资以现金贷为基础资产发售的各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同时也要求助贷业务回归本源,即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并且在助贷合作中,现金贷公司不能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一前一后,基本阻断了现金贷综合风险进入正轨金融体系的通道。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为商业银行落实相关要求提供了规范和指导,同时也为商业银行继续推进网络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指明方向。第一,规范的现金贷业务依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是满足部分客户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促进普惠金融长期发展的重要手段。第二,风险控制能力永远是商业银行发展网络融资业务的核心。

当前现金贷乱象的规范整顿呈现出清晰的首先控制总量,然后净化增量,同时加快出清的风险处置逻辑。可以预见此次现金贷业务的专项规范整顿将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融资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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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冰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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