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企收监管函,半年甭想再和股东玩资金关联交易!

五险企收监管函,半年甭想再和股东玩资金关联交易!
2017年10月11日 22:15 娱贯财经

保监会最近工作效率奇高!国庆中秋双节长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一口气发了四份监管函。假期结束第三天,又一口气发了五份监管函!

各保险公司PR们的心都在颤抖吧?

节前,平安人寿、泰康人寿、阳光人寿和东海航运保险收到监管函。

节后,阳光人寿、渤海人寿、君康人寿、上海人寿和珠江人寿收到监管“红牌”。其中,阳光人寿则是两周之内收了俩份监管函,珠江人寿两个月之内收到了两份监管函,都快成监管函大户啦!

当然,这些公司不会感觉孤单。估摸着接下来会有公司接二连三地收到监管函。比如已被列为重点关注类公司的华夏人寿、华汇人寿和长安责任险公司。

当然,“大鱼”还在后面。吃瓜群众有得忙喽~~~

节后这一拨监管函,是今年2月保监会启动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的结果。

节前,保监会通报了这次评估工作的情况。从通报上来看,问题还不少哩!而且其中很多是老问题,并且在近年来被某些资本玩得特溜儿的。

比如,个别公司存在股份代持,个别公司的股东涉嫌使用保费自我循环注资、融资出资或增加股东层级虚假增资,个别公司规避持股比例限制,以及通过收购股东间接取得控制权。——但素,感觉“个别”并不“个别”啊!

还有一些公司未及时报告股权被诉讼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质押或解质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及股东间关联关系等问题。一些公司存在借道股权质押变相出让股权或融资,且股权质押比例偏高。一些保险公司为其非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资金借贷,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非保险子公司等。

从这五家公司收到的监管函来看,这些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比如,股权质押解管理不规范的问题:2016年,渤海人寿的股东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利迪经贸有限公司、宁波君安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国华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莱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股权质押和解质押没有书面通知渤海人寿。渤海人寿也未就上述股权质押和解质押向保监会报告,股东名册没有上述质押和解质押信息记载。

代持股权的问题:君康人寿的股东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代替股东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君康人寿股权,持股比例为3.2%。

未及时报告股权变动情况的问题:君康人寿未及时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且未向保监会报告,7笔股转均未在保监会批准3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截至检查评估日,亦未就该情况向保监会报告。

未报告股东股权冻结情况的问题:君康人寿的股东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君康人寿的全部股权(3.2%)于2015年12月4日被法院冻结,该情况未上报保监会。此外,股东湖北中经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于2016年12月15日由湖北省联投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亦未将该情况上报保监会。

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不合规的问题:珠江人寿存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不合规。

珠江人寿8月收到的监管函就提到,其未对资金运用进行资本约束和关联交易管理不完善等问题。

至于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五家公司都存在。

至于与关联方相互借款:上海人寿2016年报显示,其子公司借款达6.69亿元。

君康人寿2016 年报显示,2016年 2 月其实质控制人的子公司上海新华商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君康人寿子公司君康保险经纪(上 海)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 。

至于保险公司的股权被质押,简直都快成普遍现象了。扒拉一下各种公开信披渠道看到的股权质押列表,真是触目惊心啊!因时间关系,没有一一梳理。

问题那么多,保监会也下了重拳:禁止这五家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其股东方或关联方进行财务资助和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

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渤海人寿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开展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以及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

禁止君康人寿直接或间接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的关联方开展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以及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

禁止珠江人寿与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虽然没点名,吃瓜群众应该知道指的是朱氏家族啦)开展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以及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

禁止上海人寿直接或间接与览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网红女主持的老公的公司)及其关联方开展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以及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开展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以及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

禁止阳光人寿、集团及集团内其他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北京阳光融和置业有限公司、深圳东方藏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开展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以及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

PS:阳光人寿的禁令是指向其子公司,禁止阳光人寿及阳光系直接或间接与北京阳光融和置业有限公司、深圳东方藏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发生上述交易。

这三家公司是阳光人寿参股的子公司。其中,北京阳光融和置业有限公司由阳光集团、阳光财险和阳光人寿共同发起设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是阳光人寿和东方证券旗下子公司东石发展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共同设立。

深圳东方藏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则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梧桐藏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设立的房地产资产管理平台。

除了哔里啪啦下发监管函,保监会还在补制度的“篱笆”:五份监管函下发的前一天(10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应建立针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的反舞弊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程序。投资股权如涉及关联交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限额审查、关联交易决策、独立董事表达意见、关联人士回避、信息披露、单独报告及定期报告等职责。

总而言之,按监管部门的说法,保险监管要“从严从紧从硬”。

肃清项氏“流毒”,刮骨疗毒,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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