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海看北京共有产权房

通过上海看北京共有产权房
2017年08月06日 01:15 老晋房产观

上海2010年起开始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自2016年起,当年首批试点申请供应的1800余户已取得房地产权证超过5年,将陆续符合上市交易要求。首批共有产权房已可陆续上市交易。《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6年9月30日开始实施。朋友们可以自己找找。

通过上海看北京共有产权房,简单总结几个要点。

首先,5年内回购或者5年后出售,政府优先购买。购房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申请审核、办理程序、价格标准、税费承担等重点内容都是政府主导,或是政府直接参与,或是政府指定机构办理。

其次,同等条件下,政府指定的机构有优先购买权,不履行房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在交易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再次,价格方面,项目基准价格由市、区级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单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价格按照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确定,浮动幅度与购买该套住房时使用的浮动幅度一致。

还有,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交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房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最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出借等业务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签备案资格,处3万元罚款。

记者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获悉,为保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交易和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作为《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实施文件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6年9月30日开始实施。

据上海市住建委介绍,《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购房人购房后5年内回购、5年后政府优先购买、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和上市转让的申请审核、办理程序、价格标准、税费承担等重点内容;同时,对于违规违约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行为的发现、认定和分类处理等问题,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

在交易方式方面,购房人、同住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也可以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制约力度,《实施细则》在交易方面实行“一票否决”,也就是说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房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以及有违规违约行为未改正等情形的,不得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在市民关心的交易价格方面,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按照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执行。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根据房源类型分别由市、区级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参考房源项目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拟订,并经相关审批程序批准后适时公布。单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价格按照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确定,浮动幅度与购买该套住房时使用的浮动幅度一致。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政府组织供应的保障性住房,为防止住房不再困难的对象继续占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交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房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在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管理部门提醒,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政府组织供应的保障性住房,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房地产权证未满五年)、出租、出借等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出借等业务的,由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签备案资格,处3万元罚款。购房人、同住人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交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的,除将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外,交易双方届时将面临无法办理交易过户(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并承担相关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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