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政凶猛,刚刚绞杀炒号,现在封杀天价车位

上海新政凶猛,刚刚绞杀炒号,现在封杀天价车位
2017年07月22日 12:59 地产火线

上海新政频出。

距离楼盘开盘摇号细则出台仅两天,针对车位的新政又出台了。

通知要求:

这条规定,将车位等同于商品住房,即要求“一价清”制度,车位也要进行备案,销售时,不等超过备案价。

同时所谓的“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亦被明令禁止。

这条明细规定了停车位备案的要求,同时也要跟住房一样,在销售现场公示。

这样就杜绝了车位销售的“随口买卖”。

请注意这条“对于定价不合理,应当要求开发商重新申请备案”,虽然没有详细规定备案价格应在什么范围内,但是之前上海现身的“百万停车位”,应该不再会出现了吧。

住宅有“捂盘”现象,车位也有“捂着不卖”,这一条,就是针对所谓的惜售、炒车位来的。

在此之前,各地天价停车位多次出现:

临平某楼盘的车位流转单显示,房屋总价140.9万,包含了29.4万的车位。

更惊爆眼球的是香港518万港元的车位:

在上海,也出现了百万天价车位:

上海政府也重视并在着手解决“阿拉上海人”的停车难问题:

堪比豪宅 盘点各地天价停车位

附:上海新政全文

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以及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租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以及《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6号)有关规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除房屋和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二、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销售实行“价格承诺制”。价格承诺书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制订的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预售方案的内容之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过程中的明码标价、房屋和车库(位)销售价格、车库(位)租赁价格以及价格有效期等作出承诺,向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一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承诺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市〔2009〕213号)的要求,制订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价格承诺书等,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同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备案。区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区物价部门加强销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对于定价不合理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申报备案。在售的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需调价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备案的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方案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一车位一价等)在售楼现场同步张贴公示。

  四、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应当提供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未出售的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当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

  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小区内同一区域、相同类型的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实行同一租赁价格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明确销售价格、租赁价格、价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收费标准调整方式、程序等内容。业委会成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调整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租赁价格。业委会成立后,如需调整租赁价格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委会协商确定。

  五、各区房管部门和价格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租售的指导和监管,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暂停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列入本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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