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每周简报(附项目表)

PPP每周简报(附项目表)
2016年11月25日 15:35 Alice金融思享汇

吉人金控俱乐部项目库”

项目主体:国瑞投资及其基金子公司。

项目一:

项目二:

吉人金控俱乐部大数据研究中心”

一.一周中标信息(一线城市)

二.一周PPP聚焦5例

三.一周要闻

(一)依法做好应急政策储备持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着力助推国家治理能力提升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出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答记者问

四.一周采购动态

(一)地方债风险 分级负责分类处置

(二)国土资源部出台《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五.一周热点资讯

(一)热点直观图

(二)热点资讯

1. 国务院:积极运用PPP模式支持低碳发展

2. 山西省财政厅采取积极举措加快推进PPP示范项目落地

一.一周中标信息(一线城市)

 

二.一周PPP聚焦5例

  • 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与法国经济和财政部长米歇尔.萨班于2016年11月14日在巴黎共同主持第四次对话。11月15日,财政部网站发布《第四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联合情况说明》,关于“一带一路”和PPP,该成果明确:法方欢迎中方的“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中方在欧洲以互惠方式推进生产性投资的意愿;双方同意就PPP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开展技术合作;双方同意在双边和多边框架下就PPP(含特许经营模式)开展技术合作。(来源:财政部)

  • 甘肃省2016年PPP培训班成功举办。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我省范围内大力推广运用PPP模式,经省政府同意,11月16日至11月19日,省发展改革委在兰州举办了“甘肃省2016年PPP培训班”。省直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重点企业,有关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和部分负责人,各市州发改委、兰州新区经发局负责人总计300余人参加了培训。本次培训主要包括:PPP概念、顶层设计、框架梳理、财务测算、法律指导、案例分析、经验分享等内容。(来源:每日甘肃网)

  • 从高新区滨海光热产业园阶段成果发布会上获悉,滨海光热基地PPP项目于近期获评“国家示范项目”,成为本市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获批的国家PPP示范项目。据悉,该项目同时也是天津市首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立项的国家级公共能源示范项目。未来高新区力争用3年时间把光热产业打造成为本市又一个千亿规模的产业集群。(来源:每日新报 )

  •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国家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清单,银川滨河新区长河大街地下管廊工程项目入围。目前,该项目已完成总工程量的74%,预计明年交付使用。此次我区入围国家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有:银川至百色公路宁东至甜水堡段项目、银川滨河新区长河大街地下管廊工程项目、永宁县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吴忠市城市东部地下综合管廊一期工程项目、吴忠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热力网工程项目、利通区回医药研究创业基地项目、固原市社会民生事业项目等7个项目,总投资额约100.60亿元,主要涉及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市政工程、教育等领域。(来源:宁夏日报)

  • 财政部等20部委日前公布全国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安徽省有32个项目入选,计划总投资774亿元,项目覆盖能源、交通、市政工程等12个行业领域,入选项目数和总投资额均居全国第三。截至目前,安徽省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且已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公开对外发布的PPP项目155个,总投资1877亿元,其中,财政部示范项目43个,总投资1078亿元。(来源:安徽财经网)

三.一周要闻

(一)依法做好应急政策储备持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着力助推国家治理能力提升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出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1.问:出台《预案》和《指南》的背景是什么?

答: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重点提高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实施限额管理,要求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依法设置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将政府债务全部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局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督促高风险地区切实化解风险;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到期债务偿还压力,减轻地方政府利息负担;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规担保融资行为等,既发挥了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又有利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风险总体可控。但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

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预算法相关规定,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预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2.问:出台《预案》的目的以及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预案》明确,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二是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三是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3.问:《预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预案》和《指南》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准确研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系统性安排,充分考虑各方合法权益,明确风险防控底线,建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严格风险事件责任追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一是依法明确适用范围。依据预算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界定《预案》和《指南》的适用范围: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二是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Ⅰ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

三是实施分类应急处置。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分类提出债务违约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风险事件发生后,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严格依法追责,增强地方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4. 问:《预案》中提出的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包括哪些内容?

答:财政重整是指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预案》规定了财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性资源收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危机解除后再行恢复。

二是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

三是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四是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等。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五是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确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上级政府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六是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5. 问:《预案》中提出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分类处置,请问如何处置?

答:《预案》依据预算法、担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提出处置原则,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

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二是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为此《预案》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处置进行了明确。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即,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将偿债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依法实现债权人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

三是存量或有债务。具体包括:

——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四是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上述第三类情况中的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

另外,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指南》,进一步区分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BT等不同类型,分门别类明确具体处置措施,作为《预案》配套文件印发实施。

6.问:《预案》中为什么要提出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范围、响应机制和程序是什么?

答: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关全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规定,《预案》中专门对违法违规责任范围、追究响应机制、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了明确。

一是违法违规责任范围。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发〔2014〕43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是追究机制响应。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当地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三是责任追究程序。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省级政府审定的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7.问:贯彻落实《预案》应当把握的主线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法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涉及债权和债务关系。要充分认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与一般管理事务的差异性,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坚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应对和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保护好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二是树立风险意识。要主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把防风险摆在各项工作突出位置。要按照《预案》要求,加强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准确研判可能出现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其原因,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力争把各类风险化解在源头,防止风险加剧或转化,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警示和提醒。

三是增强责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事关总体国家安全。要坚持守土有责,妥善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关系,处理好金融创新和国家安全的关系,把职责范围内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控好,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推给上面、留给后面或转嫁他人。

四是强化大局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与金融、政府部门与社会主体、当前地方经济增长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等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站位更高一层,坚持从全局视角、整体思路出发研究制定各项政策,维护国家持久安全稳定。(来源: 财政部预算司)

四.一周采购动态

(一)地方债风险 分级负责分类处置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地方债风险苗头需重视

“《预案》是落实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政策储备。”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对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依法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预期,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这位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设置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将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等,使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风险总体可控。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引起重视。

《预案》明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是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或有债务风险事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二是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的能力,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级风险事件分类应急处置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分级负责;二是及时应对;三是依法处置。

建立分级响应机制,主要是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4个等级。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为例,当省级或全省(区、市)15%以上的市县无法偿还债务本息,或是全省(区、市)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只要一项指标异常,就可确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Ⅰ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

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应急处置。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分类提出债务违约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具体包括:

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按合同法规定分类处理,切实依法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存量或有债务,无论存量担保债务还是存量救助债务都不属于政府债务。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50%;对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视情况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对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

一旦风险事件发生后,将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严格依法追责,增强地方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高风险地区实施财政重整

“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财政重整是指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措施,包括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

根据预案,一旦发生Ⅳ级及以上风险事件,必要时可启动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预案》规定了财政重整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拓宽财源渠道;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处置政府资产;申请省级救助;加强预算审查;改进财政管理等。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 这位负责人强调。(来源: 人民日报)

(二) 国土资源部出台《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系统梳理了目前现行各项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用地政策,详细解释了各种政策工具及其法律依据、概念内涵、适用情形、注意事项等,为新产业用地提供了“政策工具包”和使用说明书。

《指引》分3章、共20条,其主要内容,一是较为全面地涵盖了各项产业用地政策工具,包括按原地类管理、优先安排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差别化选择使用方式和供应方式、开展配套建设、设立地役权、落实过渡期政策、调整出让底价设定方式、引导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等十余种。二是结合各地反映情况,明确了部分政策的适用情形,如明确了优先安排计划指标的原则和层级,对当前政策环境下如何合法规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也提出了指导。三是提示了部分政策适用的关键环节,如宗地用途确定、项目性质认定、供地前置条件与履约监管有机联动等,打通了产业用地政策落实中需重点突破的“梗阻点”。

《指引》还提出了改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具体要求,如要求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项目谋划阶段即要积极提出用地落实的意见建议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落实,主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宣传配套建设用地政策,在编制供应计划时主动征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将限制改变用途和分割转让等特殊规定写入供地文件并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将产业用地政策文件、项目性质认定文件一并归档和建立项目台账等,促进产业用地政策有效落实。

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如养老服务产业、物流产业、光伏发电产业以及其他“双创”涉及的产业而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不包括房地产业),目前初步统计近60项(相关产业用地政策清单可在中国政府网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查询)。《指引》明确,对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部新出台的产业用地政策,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纳入《指引》适用范围。

“配套产业用地政策是国土资源部门认识、适应、引领新常态的主动作为,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动力,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部利用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指引》发布正当其时,有利于发挥土地要素对产业发展的保障作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产业发展用地保障力度,更加主动地服务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扩就业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出台《预案》是落实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政策储备,对于落实好积极财政政策、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依法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预期、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预案》指出,依法界定政策适用范围,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和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以及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预案》要求地方政府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预案》明确,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坚持分级负责、及时应对、依法处置的原则,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合理划分Ⅰ-Ⅳ级风险事件级别,相应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并加强风险事件应对保障措施,及时做好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预案》提出,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措施。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对存量或有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涉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视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预案》强调,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据预算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针对不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预案》要求,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来源: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五.一周热点资讯

(一)热点直观图

 

依据图中所示,本周的资讯热点话题并不算特别突出,整合图中显示的热点分布情况,可以推出以下三个方面为本周的资讯热点:

1)多项财政举措推进PPP工作,如沁水县财政多举措促进PPP工作顺利开展、山西省财政厅采取积极举措加快推进PPP示范项目落地、韩城市财政局举办PPP专题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操作能力等;

2)PPP资金采购执行情况,如甘肃省413个PPP储备项目总投资4423亿元、东兰县完成政府采购6亿多元、泸西县:单笔采购节约资金180余万元等;

3)PPP模式相关,如安徽鼓励以PPP模式服务特困群体、泸州鼓励推广运用PPP模式,市政工程成“主阵地”、国务院:积极运用PPP模式支持低碳发展等。

(二)热点资讯

1. 国务院:积极运用PPP模式支持低碳发展

国务院近日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对“十三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发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方案明确,加大中央及地方预算内资金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作用,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

根据方案设定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进一步加大。碳汇能力显著增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低碳试点示范不断深化,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

方案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任务。一是低碳引领能源革命。加强能源碳排放指标控制,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优化利用化石能源。二是打造低碳产业体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控制工业领域排放,大力发展低碳农业,增加生态系统碳汇。三是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加强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四是加快区域低碳发展。实施分类指导的碳排放强度控制,推动部分区域率先达峰,创新区域低碳发展试点示范,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五是建设和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启动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六是加强低碳科技创新。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七是强化基础能力支撑。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八是广泛开展国际合作。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推动务实合作,加强履约工作。

方案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宣传引导,确保方案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来源: 中国财经报)

2. 山西省财政厅采取积极举措加快推进PPP示范项目落地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公布了列入国家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名单的10个项目及省级第二批17个PPP示范项目,总投资达193亿元。为进一步推进PPP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示范项目尽快落地,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省财政厅明确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督促各市、县财政局切实履行职能,积极为项目加快落地创造条件,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用好前期费用补助、以奖代补等省级资金,协调推动示范项目与山西省PPP融资支持基金进行合作对接,定期对示范项目进行跟踪督导服务。

二是要求各市、县财政局积极推动示范项目按期落地。国家第二批示范项目及省级第一批示范项目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采购,预期未完成采购的将予以通报并调出示范项目名单;国家第三批及省级第二批示范项目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

三是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进度的动态跟踪,适时公布相关材料和信息,督促各市、县定期将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和数据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综合信息平台,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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