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股权高度分散,“一言不合”,股东就跑

美国企业股权高度分散,“一言不合”,股东就跑
2016年11月22日 15:19 金鹏揽市

美国企业的股权结构和管理结构

相对而言,美国企业更重视短期利益。从股权结构来看,美国企业的股权高度分散,个人股东占据优势地位,美国基本达到了大众持股的状态;从管理结构来看,美国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实际上是董事会,其中外部董事占主导地位,这些董事主要反映了个人股东的意愿。这使得美国企业的经营者更注重短期利益,把股票价格的上涨和分红派息率的上升作为经营目标。

(一)以个人股东为基础的股权结构

美国企业最突出的特点是股权高度分散,个人股东占据优势地位。美国的个人股东的覆盖率极高,基本达到了大众持股的状态,金融机构作为所有者持有的股份很少,但是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却持有较高的股份。20世纪70年代,美国个人持股率高达70%以上,虽然80年代个人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在1990年仍为56%。实际上,美国自然人在通过直接持股成为企业股东的同时,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对企业进行投资,这使得银行信托、养老基金、互助基金、人寿保险和共同基金等法人股东在美国企业中占有的股份越来越多,持股率呈上升趋势。尽管金融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大公司最重要的股东,但他们自有资本很少,主要是运用客户的资本进行投资活动,因此,这些金融机构投资者本质上代表了私人投资者的利益。

上表清晰的反映了美国企业与日本企业、德国企业的股权对比情况。1990年,美国的个人股东所持的股份在企业总股份中所占的比重高达30.5%,而日本、德国的个人股东所持的股份在企业总股份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仅为22.4%、3.0%;美国作为资产代理者的金融机构所持的股份在企业总股份中所占的比重高达53.1%,而日本、德国作为资产代理者的金融机构所持的股份在企业总股份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仅为9.5%、3.0%;美国作为资产所有者的金融机构所持的股份在企业总股份中所占的仅为2.0%,而日本、德国作为资产所有者的金融机构所持的股份在企业总股份中所占的比重分别高达38.5%、33.0%;美国非金融企业所持股份在企业总股份中所占的比重仅为7.0%,而日本、德国非金融企业所持股份在企业总股份中所占的比重分别高达23.9%、42.0%。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作为资产代理者的金融机构所持的股份本质上是个人股东的间接持股,如果把其计入个人股东范畴,那么美国的个人股东所持的股份将高达83.6%,远远高于日本和德国。因此,美国企业的融资结构主要建立在数量庞大的个人股东基础上,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美国公司是股东主权模式[1],即在公司的经济运行中,股东的意志得以较多地体现,股东的力量相对强大。在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股东倾向于以自身利益趋向来影响公司经营,由此造成股东关注短期盈利。

(二)以外部董事为主体的管理结构

按照国际公认的分类,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分为“单会制”(或单委员制)和“双会制”(或双委员会制)两种。所谓“单会制”,是指企业组织中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所谓“双会制”,是指企业组织中分别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美国企业的治理模式是典型的单会制。

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股东大会是一个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大会,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经营政策和财务政策;讨论并确定公司的分红方案等。然而,由于美国企业的所有权高度分散,个人股东往往比较注重短期的股票收益率,对企业实施监诉诸于股票市场,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影响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一旦收益率下降或上升,股东就会有进行股票交易的需求,以至于美国股票交易市场十分发达,特别是法律上明确禁止股东之间形成某种稳定、排他性的资本契约以抵御外部竞争性资本的进入,这使美国企业的产权流动保持较高的完整性、竞争性和流通性。克拉克(Clark)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解释:一是理性的冷漠(the rational apathy problem),即当股东在投票决定对公司决策赞成与否之前,为作出理性的判断而获得信息的成本要大于因投票而获得的利益;二是“免费搭车”问题(free rider problem)。即在股权分散、股东各自独立的情况下,每一个股东都希望其他股东积极行使监督权而使自己获利,其结果是无人行使监督权;三是公平问题(fairness problem),即如果某些股东,尤其是大股东为自己的利益积极行使了股东权,因此获利的将是全体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的股东为此耗费自己的成本,而使另一些股东不劳而获,这种不公平也妨碍了股东积极行使投票权。

因此,美国企业为维护广大个人股东的利益,从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和引入有治理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方面进行了公司治理的变革。在这种状况下,股东大会就将其决策权委托给一部分大股东或有权威的人来行使,由这些人组成了董事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即股东将公司日常决策的权利委托给了董事组成的董事会。

从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来看,美国企业特别重视外部董事在企业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是与日本企业最大的区别。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企业的外部董事的比例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外部董事以其在董事会的较大权力,在必要时能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做出重大调整。外部董事由于在利益上独立于公司经营者,因而有利于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加强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从而提高公司的治理绩效。如下表所示,美国一些大型企业的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所占的比例高达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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