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债转股机构门槛出台 拟不对僵尸企业债转股

银行系债转股机构门槛出台 拟不对僵尸企业债转股
2017年08月08日 22:00 颐园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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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营报》记者 张漫游

国家“三去一降一补”的背景下,“债转股”无疑是“去杠杆”的主要方向。随着银行系债转股子公司陆续成立,监管实施标准终于露面。

8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6日。

针对此前市场上担心的债转股标的企业如何选择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建议。

对于债转股企业的选择,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实施机构不得对四类企业实施债转股,其一为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其二为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其三为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其四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列举了此前转股遇到的两大难题。其一是资金问题,梅兴保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没有低成本的资金收购债权,如果通过别的渠道,比如银行贷款或者发基金来收购的话,成本就比较高;其二是定价问题。

为丰富实施机构用于收购银行债权的资金来源,征求意见稿称,实施机构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以及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

在定价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债转股对象企业、转股债权及转股价格和条件由实施机构、债权银行和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依法自主协商确定。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实施机构向商业银行收购银行债权应严格遵守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要求,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通过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应当先由银行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银行不得将债权直接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作为出资人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需满足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九大条件。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即最大股东,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对于新设立的实施机构,征求意见稿要求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在此之前,8月2日,银行系首家债转股实施机构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正式开业。中国农业银行旗下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也于近日获得银监会正式批准设立,注册资本金为100亿元。

此前,银监会还批复了中国工商银行发起成立的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成立的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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