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黑名单”! 31部委将联手惩戒违法失信主体

保险业“黑名单”! 31部委将联手惩戒违法失信主体
2017年08月31日 20:00 颐园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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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营报》记者 宋文娟

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京召开《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发布会。据悉,责任主体的相关违法失信信息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是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现实需要。

此前,保险行业内部曾探索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据媒体报道,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内部传达的《2017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明确,要深入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使保险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在其他领域同时受到制约,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成本。

《要点》显示,今年要逐步建立完善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其中明确重点任务之一便是要深入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推动《备忘录》签署实施,使保险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在其他领域同时受到制约,提高违法失信的成本。同时,还要积极参与其他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签署。

据了解,《备忘录》内容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5个方面。此次涉及的惩戒对象很广,既包括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又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据介绍,《备忘录》联合惩戒措施包括6大类28项:

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例如,限制设立证券、保险、商业银行等机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如限制担任金融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是对联合惩戒对象加强监管。如对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如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依法限制其房产、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消费。

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如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失信信息作为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参考。

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例如,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此次《备忘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中国铁路总公司等31个单位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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