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放大招 银行卡被盗刷究竟应该算?

最高法放大招 银行卡被盗刷究竟应该算?
2018年06月06日 20:17 金融魅丽

对于持卡人而言,这绝对是个好消息:银行卡即将发生巨大变化。

今天,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信用卡透支计息,银行卡伪卡交易、盗刷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实际上,在当下银行卡被复制、被盗刷的情况屡见不鲜,往往会变成了银行与持卡人不停的扯皮官司:银行可能会认定是持卡人保管不善,而持卡人则一脸茫然。

谁来承担盗刷款项、持卡人是否会因此计入不良,成了持卡人普遍的痛点。而这些,在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该明确的都已一一列出。

在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里,涉及两种情况,其一是银行卡被复制的伪卡交易,其二则是网络盗刷。我们先来详细看看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究竟说了啥?

伪卡交易:发卡行有通知、保全证据义务

所谓伪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也就是说,一些网络上非法复制别人银行卡并进行消费、套现等等的行为,都属于伪卡交易,而伪卡交易不仅仅可能存在于信用卡,还可能存在于平时用来存钱的借记卡上。

这样的交易如果产生,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显然加大了发卡银行的责任:

1、银行没有通知有这交易的,银行担责。就算用户没有购买短信服务,也是银行的责任,除非银行能证明发了给持卡人发过提示短信。

2、告知持卡人后,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无合理理由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监控录像等证据,导致有关证据无法取得的,还是银行的责任。

3、发生借记卡伪卡交易,持卡人可以请求发卡行依照借记卡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本金和利息。除非发卡行能够举证证明持卡人对借记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

4、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发卡行能够举证证明持卡人对借记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

5、发卡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伪卡交易争议、在伪卡交易责任确定之前或在确定持卡人不应对伪卡交易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实,银行去证明持卡人用卡存在过错导致被盗刷,这事儿很难证明。当然,现在不成文的规定是,如果被盗刷时使用的是密码支付,那么就认定是持卡人的过时,发卡行可以减免责任。

这里也提醒一下持卡人,如果发生伪卡交易,持卡人并不是躺着就能解决事情的: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网络盗刷:发卡行、支付机构、电信商一个都不少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网络盗刷中,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商等的责任也都相当明确。

其中,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发卡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关联银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上述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主张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网络支付功能存在并同意使用的情形除外。

而对于电信商来讲,如果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持卡人而言,持卡人主张存在网络盗刷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时间及其前后其持有银行卡以及其未进行网络交易、其与收款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其持有银行卡所在地地址与网上交易IP地址不同、网络异常交易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信用卡:主张按余额计息

不仅是盗刷,在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里,还有针对信用卡透支之后如何计息的规定。这也是当下持卡人与银行之间最大的争议所在。

目前,在银行业内信用卡透支未还普遍都采用了全额计息的方式,有的甚至连罚息部分也算入计息的范围内,这导致了一旦还款不全,则可能导致巨额的利息。

不过,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高法则站在了消费者一边,主张银行要按未还款的余额计息。在征求意见稿中,最高法给出了两种解决方案:

其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后,还款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算。

其二,如果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法院支持持卡人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而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90%,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究竟要达到多少才能够按照按余额计息,这条线究竟怎么划定才合理?

实际上,从银行的角度来说,显然并不愿意以余额计息。如果达到最低还款额之后就可以按照余额计息,那么按照银行5%到10%的最低还款额来说,收上来的那么一点恐怕啥也干不了。如果这样,不排除银行上调最低还款额的可能。

其实,笔者还是支持还款大部分后,适当有容差容时,或是按照余额计息的。毕竟这部分持卡人很大程度上可能并非恶意欠款。

不过,此前银行业也有自律公约,即信用卡3天之内、10元之下,即视为正常还款。但毕竟是自律机制,坚持执行至今的银行寥寥无几。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未还款的利息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内分析

银行卡市场需要构建整套体系

想要银行卡市场长足发展,光是银行努力当然不够。当然也需要一系列的社会体系的支撑。

信用卡专家董峥认为,与其一条条修改现有的规定,不如建立银行承担机制,也就是说,如果出现盗刷、伪卡交易,那么损失都由银行来承担。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社会成本最小化。不过,在银行承担损失之后,也需要与一系列的配套机制跟上才可能遏制潜在的恶意挂失等问题。

据了解,在很多发达国家中,银行卡出现了盗刷、伪卡交易等现象后,持卡人只需要向告知银行即可,银行将承担后续损失。

“银行会有商业保险来支撑,同时如果银行发现持卡人有欺诈行为,那么将会对其信用记录造成重创,可能导致此人未来寸步难行。”董峥表示,但是目前国内而言,此类商业保险的机制还不完全,且目前个人信用体系并未建立完善,未来仍有很长路要走。

银行到了拼技术和服务的时刻

众所周知,银行卡早已过了跑马圈地的时代了,但是银行业仍在想尽各种办法,拉拢新用户。

比如建行高管就直言,建行推出长租房app“建融家园”就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为他们开卡并提供更多的银行服务。而招行也曾表示,银行着力打造招商银行和掌上生活app,不断优化迭代技术,是“跟着用户需求走”,并且更注重两个app的月活数量。

银行如此卖力争抢到的用户,最基础的服务就是用卡,无论是信用卡还是借记卡。但是,随着用户移动支付化的加剧以及全球消费的增长,银行卡尤其是信用卡盗刷的概率也逐渐增长。一旦发生一次不愉快的盗刷行为,千辛万苦找来的用户很可能就此消失。

也就是说,保障持卡人的用卡安全、用卡费率的优化等,已经成了银行最最基础要做的事情。

其实,现在银行都十分注重银行卡使用安全。不少银行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风控机制,比如不经常在海外的用户突然消费了一笔美元订单,银行普遍都会电话或短信确认。

不仅如此,一些银行在app中也加入了人工智能,通过分析用户习惯等行为数据,来判断使用app的是否是本人。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这样的技术应用恐怕还将进一步增多。而现在才仅仅是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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