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签合同而已,为啥赔公司200万?原因揭秘

总经理签合同而已,为啥赔公司200万?原因揭秘
2024年02月03日 11:47 北京公司金融律师张特

新公司法第188条董监高履职案例,总经理签合同而已,为啥赔公司200万?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是说,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有赔偿责任。那么有客户问了,董监高履职咋就造成给公司损失了,现在有这样的案例发生吗?

目前实操中,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是关于总经理自己决定对外签署合同,后来合同没履行,公司损失了几百万,于是向总经理索赔,裁判的意见是说,1)按照公司章程,合同涉及的事项属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应该是董事会来决定,总经理无权单独签署,现在总经理自己决定签了合同,违反公司章程;2)总经理没有按章程报董事会决定投资合同以外,也没有材料能证明其调查了合同相对方的资信状况,没有尽到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3)公司遭受实际损失600万元。最后,裁判综合打分,由总经理赔偿公司200万。

从这个案例,大家也清楚了,高管比如总经理履行职务,要在权限范围内行事,超越权限的话要有正当的理由,并且尽职尽责。何谓尽职尽责,兜底的就是忠实勤勉义务,这个在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何谓勤勉义务?通常是指你在工作中的积极行事,比如核实项目的真实性、相对方的履约能力等等。我们团队有遇到董监高做了相应工作,尽到了积极义务,不过却没有保存这些工作资料,导致比较被动,这是董监高们容易忽略的,记得,干活时一定要留存相应工作痕迹!

另外,新公司法即将实施,建议董监高们关注公司章程,章程是履职干活的基础根据,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吧?

好,我是特律师,一起学习新公司法怎样契合商业与现实,养成法商思维,急事慢做,少走弯路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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