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董事失责,赔偿10个亿天价?新公司法怎么说?

重磅,董事失责,赔偿10个亿天价?新公司法怎么说?
2024年02月20日 18:58 北京公司金融律师张特

近日,新加坡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公司董事没有尽到职责,居然要赔偿10亿人民币?2月7日,据新加坡的媒体报道,吴仁轩被新加坡高等裁判认定需赔偿1.46亿美元,约10亿多人民币。起因是吴仁轩作为一家燃料供应商IPP公司的董事没有尽到职责,而我们的新公司法也强调了董事责任,建议董监高予以重视。

2000年9月,IPP公司陷入债务困境,德勤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德勤认为吴仁轩“身为董事,违反以技能审慎行事的职责”,10月德勤找到裁判,发起了赔偿辩论赛。

辩论赛中,德勤一方的辩手发言称吴仁轩任公司董事期间,在公司经营处于危险状态时,没有尽到董事职责,仍让公司在2019年向银行申请取得1.56亿美元的融资,用于“不存在或虚假的交易”, 所谓虚假交易是指公司和第三方公司开具发票,但是并没有实质的买卖。正是基于虚假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IPP公司对外融资,其中向马来亚银行贷款1.46亿美元,用于货运贸易;向法国兴业银行贷款1050万美元,用于添油业务,德勤主张都要吴仁轩赔偿。

吴仁轩一方的辩手反驳称“吴仁轩只是董事,而且有一段时间是非执行董事,公司具体事务都是高层管理人员负责,自己不掌握信息,不了解,没有责任”。

裁判评论说“身为董事,如果掌握的信息不足,应该积极向公司高层索要。如此高金额的应收账款,如果吴仁轩负起董事职责,认真追问,肯定能发现问题。董事对公司高管有监管职责,同时对公司、股东、债权人有保护责任,需要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裁判认为,吴仁轩没有尽到这些职责。

最终裁判认定“来自马来亚银行的1.46亿美元的融资,吴仁轩有责任,须全额赔偿。来自法国兴业银行的1050万美元的融资,吴仁轩没有责任,无须赔偿。不过,吴仁轩一方还可以找更高的裁判提起上诉辩论赛。

如果这个案例,适用到我们的新公司法,那主要是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这就是说董事、监事、高管上班干活时,即要积极还有审慎。尤其是,实务中的挂名董事、睡觉董事(指虽然担任公司董事,实际只是借名而已,不了解也不掌握公司经营管理),一方面要担负董事职责,一方面又是虚职,这就需要更加慎重了,对吧?

好,我是特律师,一起学习新公司法怎样契合商业与现实,思路决定出路,格局决定高度,行大道,少走冤路少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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