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天价索赔,威马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吗?

吉利天价索赔,威马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吗?
2019年09月19日 18:24 赵占领

近日,汽车行业的一场官司备受各界关注。原告是国内汽车自主品牌的代表企业吉利,而被告是造车新势力中少数已经达成量产交车的威马。吉利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威马索赔高达21亿元。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吉利于2018年上半年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威马汽车旗下的四家公司,称威马复制了其车型,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追索已被威马方面申请的专利。2019年9月17日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对于该案,吉利向媒体表示:“一切以法律判决为准”。威马汽车则回应称:“作为国内造车新势力中‘硬创新’的科技实力派,威马始终坚持正向研发、自主开发,在确保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注重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截止今年6月,在设计、技术等领域的申请专利数已达1076项。威马汽车没有任何侵权行为,我们对赢得这起诉讼非常有信心”。

因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依法属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范围。目前案件相关的起诉状、答辩状、双方证据等材料都未公开,案件的具体细节尚不清楚。但是,我们可以对于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

商业秘密案件的四大特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和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纵观近年来全国各地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至少有这几个特点:

其一,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非常低,比如2017年北京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知产案件37522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仅13件,应该说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并非知识产权案件的主流。

其二,原告败诉率非常高。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官方数据显示,2013-2017年间,在法院审判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原告败诉率高达63.19%,原告部分胜诉的案件占27.54%,全部胜诉仅占9.27%。

其三,认定不构成商业秘密系原告败诉的主要理由。2015-2017年,北京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8件案件中,11件原告败诉,其中法院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有3件、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有6件、被告未接触或能证明合法获得的有2件。

其四,判决赔偿金额与索赔金额相比不高。目前国内涉及商业秘密(主要为技术秘密)侵权的民事案件中,原告索赔金额普遍有上涨的趋势,特别涉及各方当事人为行业内知名企业之间的纠纷,索赔金额动辄上亿元。但根据统计,涉及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国内法院的最高判赔额为3522万元,大部分案件的判决金额集中在400-500万元之间,甚至更低。

吉利诉威马,胜算几何?

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基本逻辑是:原告主张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获取、披露、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的内容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被告是否有接触原告信息的事实;被告合法来源的抗辩是否成立。其中,如果原告主张的是技术秘密,需要明确具体的秘密点,即区别于公知信息的具体技术方案或技术信息,然后与被告获取的信息进行比对,以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这中间常常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问题,对技术的相似性、公知性的判断,常常需要专家证人出庭。

就吉利诉威马一案而言,吉利最初起诉六个被告,诉称六被告侵害其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上海高院分别于2019年2月12日及6月17日约谈原被告。最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就经营秘密的全部主张(主要涉及被告五、被告六),也就是说只主张侵犯其技术秘密。具体什么技术秘密,目前尚不能确定,依据此前部分媒体的报道,可能涉及到的是吉利GX7车型的技术信息。要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需要在明确吉利GX7车型的技术秘密点的前提下,与威马目前唯一车型EX5的技术信息进行比对。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常用的抗辩策略是自行开发研制或反向工程。其中,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而本案中,根据威马的公开回应,其主要抗辩策略是自行研发,即其EX5车型的技术完全是自行研发。所以,即使经过技术比对,威马车型与吉利车型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只要威马能证明其完全是自主研发,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相关技术信息,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所以,总体来看,吉利要想胜诉还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关于吉利主张威马将获取的商业秘密申请了一些专利,因此要求追索这些专利。因为本案案由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如果吉利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有关于“追索回已被威马方面申请的专利”等主张,一般需要另外提起“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解决,直接在本案中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天价索赔能得到支持吗?

至于21亿元的天价索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赔偿标准首先是原告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两者均难以确定的,适用法定赔偿,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500万以下的赔偿。司法实践中,即使认定构成侵权,因举证困难,大多数情况下会适用500万以内的法定赔偿标准,目前的最高判赔额为3522万元,吉利的天价索赔不可能得到支持。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的目的通常有两种可能,一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将诉讼本身作为竞争手段,当然也可能两者兼而有之。考虑到此类案件的取证难度大、审理周期长、原告败诉率高等因素,很多情况下,原告起诉的目的主要在于前述第二种可能。也就是说,通过诉讼在市场、公关、融资等方面给被告施加压力,将诉讼作为商业竞争的一种策略。

最后,这起汽车行业的天价索赔案件,不仅将会成为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经典案例,也将会对汽车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行业竞争秩序产生重大影响。对于案件审理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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