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岩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一面印有“调解审判相结合、尽心尽责为百姓”的锦旗送到办案法官王卓手中。
张某与王某于1988年5月10日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已成年,现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开庭前,法官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张某表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分居多年无和好可能,坚持要求离婚;王某也表示确已分居多年、服从法院判决。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二人居住地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张某、王某二人自1988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
考虑到本案与登记婚姻不同,涉及事实婚姻认定的特殊情况,法官在开庭审理后再次分别找到原告、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张某仍坚持要求离婚。随后,法官来到双方居住地向村委会工作人员、村民调查了解原告、被告双方事实婚姻的情况,又前往婚姻登记处核实了原告、被告是否存在婚姻登记信息。结合在案证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张某与王某自1988年起自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禁止结婚情形,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确认张某与王某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婚姻关系有效。鉴于张某与王某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最终判决准予张某与王某离婚。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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