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人保财险三明市分公司收到(2024)闽 04 民终 1061 号二审判决书,人保财险三明市分公司在闽曹某驾驶的标的车改变使用性质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商业险拒赔成功,为人保财险三明市分公司成功减损25.37万元。
2023年12月25日,王某驾驶的标的车在事故路段与曹某、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多方事故,导致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认定标的车驾驶员张某承担主要责任,曹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2024年8月张某起诉要求人保财险三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重大案件,在收到报案时,人保财险三明市分公司第一时间对案件现场情况、车辆驾驶情况等资料进行收集,锁定证据。在核查过程中,分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标的车王某车辆中运载大量货物,提高警觉,及时开展现场询问笔录,获取相关改变使用性质的协议等,进一步获取王某使用标的车过程中改变使用性质的问题,为后续庭审获胜夯实了基础。2024年8月,分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汇报,并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及时将前期收集的证据以及投保材料给移交律师。经过一审、二审的举证质证、激烈的辩论,一审、二审法院均确认了标的车驾驶员为改变使用性质使用车辆的事实,判决人保财险三明市分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成功减损25.37万元。
本案进一步提醒我们,重视大案的介入,及时了解现场情况,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积极开展调查,是案件胜诉的关键。
(人保财险三明市分公司 谢惠真/罗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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