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合同中的巨额离职违约金条款是否违法?

股权激励合同中的巨额离职违约金条款是否违法?
2018年07月15日 22:12 至本股权激励

至本股权激励

我与大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三年内离职要转回股权且还要巨额现金赔偿,请问合理吗?法律支持吗?

最近我与公司大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如图所示。

因为我是公司互联网部门负责人,团队也是我组建的,大股东转让股权给我需要满足任职三年等条件才无需支付股权转让价格。这些都没有问题,但是协议规定如果未满三年离职需要赔偿巨额资金,我就纳闷这是不是违反劳动法了?这个股权转让协议中部门条款会不会跟劳动法冲突?

我签了这个协议,是不是意味着我必须绑在这服务三年,离开不了了?

另外,如果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或者侵犯了公司原有其他股东的权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至本股权激励答:你好!你提出的问题很有代表性,它的实质问题是:带有离职违约金条款的股权激励合同(在本案中就是你与大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究竟属于独立的普通民事或经济合同还是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目前各地法院司法标准不一。

北京等地的法院认为股权激励合同属于独立的普通民事或经济合同,那么违约金条款仅受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的约束,不受劳动法约束,而前者一般允许设定离职违约金条款。如果你认为违约金定得过高,可以按照合同法中显失公平的条款向人民法院主张变更。

深圳等地的法院认为股权激励合同附属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针对员工违反经技术培训后而提前离职和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两种情况可要求员工承担违约金,再不得设置其它违约金事项。在这种情况下,你与大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离职违约金的条款就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

至本咨询认为,能与企业签订大额股权激励合同的员工具有较多的人力资本,在劳动力市场上是强者。劳动法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但是它应该保护的是大多数普通劳动者,因为他们在企业面前是相对的弱者。但对于人力资本精英而言,企业反而是弱势一方。企业给人力资本精英很高的待遇,很重要的职务,但是人力资本精英却很轻易的离职,企业再去市场上找合适的人力资本精英要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企业的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巨大,往往造成项目运营失败,因此损失很大!而人力资本精英却很容易在市场上找到合适的工作,往往待遇更高,甚至自己也可以独立创业。因此,人力资本精英已不再是普通劳动者,不能完全按照劳动法来调整他们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有必要按照调整平等主体的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你身为公司互联网部门的负责人,并且独立组建了团队,可见你就是一位人力资本精英,你和公司间应当是平等主体的商业合作关系,因此大股东有权在合同中要求你支付离职违约金。当然,如果没觉得违约金过高,可以合同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变更为合理的数额。

最后,不管《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如何,你都应当谨慎对待。如果有疑问,就不应当签字、按手印,因为签字、按手印是正式接受合同内容约束、承认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在签约后又质疑合同的合法性就显得藐视法律的尊严。抱歉!这种表述可能让你不舒服了,但是作为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尊重法律的权威。我们建议你信守承诺,在三年内认真履行合同,这对你、对大股东、对公司、对社会都是最好的选择!

(本问题回答者 / 邱清荣 北京至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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