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共享单车监管新规:乱停放“仅罚个人而不罚平台”不合理

【独家】共享单车监管新规:乱停放“仅罚个人而不罚平台”不合理
2017年04月28日 17:40 俊慧看网谈法

写在前面:

鼓励、规范和发展。

鼓励创新、规范运营和促进有序健康发展,应该是各地共享单车监管规定或规范的核心所在。

但是,鼓励并等于将违法、违章责任一概推到用户头上承担,规范也应简单适用过往规定,而应结合新情况予以微调,最终,促进发展才是监管和规范的最终目的。

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对于规范和管理单车乱停放问题方面,不区分情形,不考虑用户和平台在发生特定违法、违章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一概将处罚责任推到用户身上,显然不太合理。

文/李俊慧(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乱停放问题,到底是用车人的单一责任?还是用车人和共享单车平台的共同责任?

这其实当前ofo、摩拜等名曰“共享单车”实为“互联网+单车租赁”的“乱停放”问题的焦点所在,但是,对于这个焦点问题,北京版共享单车新规,似乎对此一概推定认为属于用车人的责任。

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在第十九条指出,“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违骑行及乱停放的承租人给予处罚”。

简单说,按照该意见,这意味着共享单车乱停放的责任属于用车人的单一责任,与共享单车平台没有任何关系。

而这显然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乱停放处罚责任规则不明晰,或引发乱停放处罚执法难

目前,由共享单车引发的“乱停放”问题主要包括两类:其一,是在非机动车合法停放区域内,停放不整齐,造成的市容市貌不整洁、不美观的问题,其二,则是非机动车停放在公共区域,占用道路及两侧或其他公共场地违法停放。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简单说,如果在公共场所停放单车的行为可以认定属于堆放物料的行为,那么,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停放共享单车,就涉嫌违法。

以北京市为例,地方法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

而根据政府规章《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简单说,在非“公共停车场”或无“非机动车停放标志区域内”停车的行为,都属于违章行为。

那么,对于违法或违章行为到底该如何处罚呢?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行为,可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而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辆。”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才会予以处罚。

那么,那些道路范围属于“明令停车”的范围内?是特指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以内区域?还是同时也包括道路两侧或公交场站等其他公共场地?

显然,如何解释或界定“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势必会影响规范执法处罚问题。

乱停放看似用车人实施,但实际是单车平台持续经营行为体现

对于共享单车“轮停放”中的违法停放问题,到底应该是平台承担责任?还是用户承担责任?

首先,与各城市公共自行车相比,以ofo、摩拜等为代表的共享单车是企业经营行为。

因此,合法经营是各个单车平台的首要责任。而合法经营的内涵就包括各个单车平台应确保自己的经营行为符合各个城市的法规、规章要求,包括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要求。

其次,从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来看,用户与平台的交互方式为:“扫码解锁”=开始用车,“落锁”=结束用车。

简单说,用户应对占用或使用单车期间的行为负责。

但是,“停车落锁”属于用户结束单车租赁的必要条件,一旦“落锁”完成,用户对特定车辆就不再具有合法管理的现实可能,与此同时,该辆单车重新进入经营状态,可被其他人扫码解锁租赁。

因此,如果平台对用户的停车落锁没有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那么,用户完全可以推定平台允许其在该地点予以停车。

如果该停车行为违法,其违法后果应由平台承担。

简单说,从单车用户与单车平台的单车租赁法律关系来看,如果ofo、摩拜、bluegogo等共享单车平台,没有在APP端明确标注“可停放区域”或“禁止停放区域”,当用户在道路两侧或其他公共场地停车落锁还车时,很难说用户构成违约。

那么,一旦此时停车行为被认定属于违法或违章行为时,不区分情况,一概认定属于用户(承租人)责任明显不当。

因为此违法或违章停车状态的出现,属于承租人和单车平台的共同行为所致,前者是租赁行为结束还车,后者是持续的经营行为。

而在北京版共享单车新规的《指导意见》中,虽然明确“企业主责、承租人守法”的原则,但是,对于可能出现的违法或违章停车行为,却有一概推定由承租人承担责任的嫌疑。

事实上,目前各个共享单车平台的车辆都逐步具备定位功能,那么,平台完全可以在后台识别、发现那些区域出现了集中、大量停放,对于可能涉嫌违法停放的行为是明知的,其应结合后台数据,加强对用户停车行为的约束,加大对车辆的停放调度管理,避免出现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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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曾参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材《电子商务法》,并就著作权、商标、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监管相关问题接受过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电视及《人民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华夏时报》、《彭博新闻周刊》等报纸、杂志的采访。

在《法治周末》、百度百家、腾讯、新浪、搜狐、网易、钛媒体、donews、今日头条等媒体开设有个人专栏。

同时,还是“2015年度腾讯科技自媒体年度作者”、“搜狐科技精英自媒体排行榜上榜作者”、“2015年度钛媒体十大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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