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
这种情况可能很多人都遇到过:打车到了目的地,开门准备下车,车门一不小心就撞上后面行车的来人。大家内心多少会吐槽后面的人不长眼,可当对方人车两伤理论赔偿时,这责任算谁的?眼看着车停下未做退让的来人?那可真不一定。
车祸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11月30日下午宣判了该市首例网约车与乘客共同侵权案。案件发展便是文章开头保险君所说的事故:网约车乘客颜女士欲下车打开车门时,与秦女士发生碰撞,致其人车损伤,事后对簿公堂。
那么交管部门的认定结果如何呢?
交管部门认定司机负全责。
What?这认定没问题?
事发时道路堵车,车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行驶,距离预定停靠点有一小段距离但不远,颜女士决定下车,司机未阻止、未做安全提醒,由此引发该事故。
按照以往惯例,交管部分认定司机全责的话,保险理赔由其投保保险公司负责,但此次看来责任方并不仅为司机单方,颜女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那么保险理赔又应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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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车辆是一辆网约车,而在保险君之前跟大家讲过的同性质车辆保险事故案例中,网约车出险理赔涉及最大的一个短板,在此案件中依然存在——自用非经营性质的车辆转作商用,保险公司可合理拒赔。
案例中的司机使用车辆在投保时登记为自用非经营性质的车辆,在保障期内转为商用车辆,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编者注:商用车辆风险高于自用车辆,故在投保时,保费高于非经营性质的自用车辆。)
但在该案件中,未涉及到交强险的免责项目,故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规定范围内进行理赔。而超出交强险赔付金额的应赔偿部分,则由侵权方支付。
法院认为,网约车司机受雇于网约车平台,两者存在劳务关系,故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颜女士在明知车辆未到安全停靠地点时开门下车,又未提高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判决颜女士与网约车平台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乘客在打车时,不仅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避免违规行为,如遇到司机存在违规行为时,一定要适时提醒阻止,不然这责任还得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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