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微信等宣传平台纳入监管,推介要求及处罚案例

私募微信等宣传平台纳入监管,推介要求及处罚案例
2017年11月20日 11:34 积募

11月15日,在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群发入会邮件之后,中基协再出新动作,向已经成为会员的私募管理人发送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提供官微、APP等宣传平台用户数及相关自媒体平台的阅读量

综合来看,协会的通知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发布对象:会员单位。

上报信息:

1、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App 的名称、ID以及用户数;

2、今日头条号、腾讯企鹅号的名称、ID、季度总阅读量或年度总阅读量。

截止日期:2017年11月17日。

一、私募管理人会员管理体系日益完善

据积募统计,截止10月底,中基协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628家,会员单位共计2153家。其中,观察会员1892家,普通会员261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会员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

但是,中基协近期在会员管理方面新规频出,每一个动作都引发市场的巨大反响,从中可以看出协会在会员管理方面正在加强力度,不断完善自律管理体系。

首先,搭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综合分类指标体系。从稳定性、专业性、合规性、信披度等4大类12项指标进行评价,探索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动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未来,协会将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会员管理”模块,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增设“会员综合分类指标体系”栏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于产品季度更新截止时点后,在“会员综合分类指标体系”栏目查阅或下载本机构的分类指标体系结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将本机构分类指标体系结果一对一地提供给第三方机构。

其次,要求已发行首只产品的非会员证券类私募管理人申请入会。11月10日,许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收到中基协关于入会事宜的邮件三连call,针对已经备案首只基金产品且未提交入会申请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非协会会员),在2018年1月31日前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之“会员管理”模块及时提交申请入会材料。按此要求,收到入会邀请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在约80天内完成入会申请。

其次,要求已发行首只产品的非会员证券类私募管理人申请入会。11月10日,许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收到中基协关于入会事宜的邮件三连call,针对已经备案首只基金产品且未提交入会申请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非协会会员),在2018年1月31日前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之“会员管理”模块及时提交申请入会材料。按此要求,收到入会邀请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在约80天内完成入会申请。

最后,开展会员单位宣传平台的统计摸底工作。各会员单位需要在2017年11月17日之前提供对外宣传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App 的名称、ID以及用户数;今日头条号、腾讯企鹅号的名称、ID、季度总阅读量或年度总阅读量等信息。

二、私募基金募集推介监管趋严

针对此次中基协摸底会员单位宣传平台数据这一事件,主要目的在于强化私募基金募集推介环节的监控。积募根据相关法规,进行了特别梳理,主要包括募集推介行为、募集推介材料、禁止项几方面。

募集推介行为方面,《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

1、募集机构(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并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3、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综合而言,主要有两点:一是私募管理人可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二是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募集推介材料方面,《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另外,《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推介私募基金时的禁止行为和渠道,值得私募管理人认真研究牢记。

募集推介禁止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募集机构禁止使用的媒介渠道: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募集流程一览:到底怎么做募集?解读私募基金募集全流程

三、私募基金募集推介监管处罚案例

今年以来,各地证监局先后查处了一批违规募集推介产品的私募管理人,积募特地进行了梳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2、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3、夸大或误导性宣传;

4、片面宣传基金经理过往业绩;

5、公开推介私募基金,未设置特定对象筛选机制。

详情见下图

积募建议各位私募管理人尽早开展自查工作,结合相关法规规定以及监管处罚案例,梳理自有宣传平台,规避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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