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存在异地用工的情况,面临如何处理异地员工社保缴纳的问题。
部分企业会采用委托第三方为异地员工缴纳社保,但却会引起相关法律争议。
我们看这样一则案例。李某系某电子公司职工,工作地点在北京。
李某与电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社会保险委托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北京代缴。
2012年11月,李某在工作中突发脑干出血死亡,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亡”。由于北京社保部门未予理赔,李某家属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待遇及丧葬补助费合计46万余元。
庭审中,电子公司主张社保已经在北京委托第三方为李某缴纳,故无法理赔,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李某与电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认定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作为用人单位的电子公司在李某任职期间却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故在李某发生工伤导致死亡事故后,应由电子公司向李某的近亲属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电子公司以委托第三方公司为李某代缴社保为由,予以抗辩,这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
企业异地用工,如果委托第三方为员工代缴社保,不能取代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因此,为员工进行参保登记的法定主体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本案中电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员工参保,改变了社会保险登记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公司找第三方为员工代缴社保,第三方公司并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相关社保待遇。在公司的社保账户上反而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导致员工无法享有相应的社保待遇。
在本案中,电子公司应当就员工无法进行工伤理赔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您对“社保代缴”有什么看法,请评论区留言。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欢迎联系陈律师。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