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咨询陈律师:
该位网友和朋友A、朋友B每人投资100万开餐厅,三个人合计投资300万。
餐厅是开起来了,但是经营一年,餐厅效益不好,只能基本覆盖餐厅开支,没有盈余分红。
现在,朋友A向该位网友及朋友B提出要“退股”,并要求退还100万投资款。
网友及朋友B都不同意按原来的100万投资款给朋友A结算退伙,现在朋友A要起诉网友及朋友B。
于是,网友咨询陈律师:我该怎么办呢?

在与该位网友进行沟通的过程中,陈律师进一步了解到:
网友和朋友A、朋友B并未签署任何合作开餐厅的书面协议,但各方投资款合计300万元是直接通过各方账户用于开餐厅的花费,存在三方一致同意的书面凭证。

为了开餐厅,三方一致同意由朋友A、朋友B作为股东开设公司以经营餐厅,网友、朋友A、朋友B均未向公司实际出资。
网友和朋友A、朋友B就合作开餐厅相关投资额、投资比例、合作内容、分红等都通过一微信工作群予以确认相关细节,并以工作群发布消息作为各方开展餐厅经营项目的主要依据。

在经营餐厅期间,朋友A曾经提出退伙,但是网友及朋友B为了让项目能继续下去,同意将餐厅收付款账户交由朋友A管理。
朋友A还曾在网友及朋友B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从餐厅收付款账户转移10万余元至个人账户。

陈律师认为:
网友和朋友A、朋友B分别投资100万投资款(合计300万元资金)共同开设、经营餐厅,虽然三方并未签署书面协议,但通过实际开设、经营的行为,且通过微信工作群形成了相应的合作协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虽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登记朋友A、朋友B为餐厅公司股东,未将该网友列入股东,但三方之间共同经营餐厅并决策,三方间已经明确了餐厅项目各方所占比例且已经实际参与出资、分配。
因此,网友和朋友A、朋友B之间形成合伙合同关系。如果朋友A要起诉网友及朋友B,案件为合伙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由于网友和朋友A、朋友B的合伙合同关系起源于各方的合伙意愿,也建立在各方共同参与合伙事务的基础上,在合同履行期间,各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比例获得利润分配。

一般而言,三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工作群进行决策与分配,可将微信工作群作为合伙合同依据进行考虑。
根据微信工作群相关记录,三方没有退伙的相关约定,也没有就退伙进行结算或清算的事实。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据此,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也就是说,网友和朋友A、朋友B分别投资的100万投资款已经通过开设、经营餐厅转化为合伙财产。

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无论网友、朋友A、还是朋友B,各方作为合伙人都不得随意要求返还。
目前,朋友A想要退伙,还要求网友及朋友B将其原先投资的100万投资款进行退还,缺乏有力的协议支持,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只有在合伙合同终止的前提下,朋友A才可能有权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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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欢迎联系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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