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之前和您提到:
我国法律确认了赋强公证可用于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如果赋强公证与事实不符,被“有心”的执行申请人用于申请强制执行,就可能会引起“冤假错案”。
北京高院曾经发布这样一则案例:
一执行申请人先后两次持不同的赋强公证用于同一债权的强制执行,引起了法院的关注。
法院“明察秋毫”,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向公证机关复核了赋强公证,最终赋强公证得以撤销,终结了强制执行程序。
本期,陈律师和您聊聊:
申请人持不同公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赋强公证与事实不符可撤销。
2016年,执行申请人罗某持借款合同的公证债权文书,向石景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柳某名下的房产。
案件进入到法院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发现案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原来,罗某并不是第一次拿着借款合同公证及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柳某名下房产了。
在两年前,罗某就已经向石景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是当时的承办官发现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滞纳金数额巨大等问题,罗某立刻撤案不再要求强制执行。
罗某再次拿着新的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本次执行数额与之前主张的公证债权一致,案件可能暗藏玄机。
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柳某陈述:
柳某是被蒙骗签下了相关借款合同及公证。
2012年11月,柳某为了帮朋友借钱,用自己的房产抵押担保,朋友允诺赠与别墅。
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柳某才与罗某签署了借款合同,并前往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但是没想到,朋友未偿还罗某100多万的欠款及利息。
罗某在第一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因被法院发现利息及滞纳金数额巨大等问题,立刻撤案,转而告知柳某要再次做公证:
只要你在公证书上签字,你的担保责任就免除了,我不会再向你要钱。
柳某听信了罗某的承诺,才配合罗某在公证文书上签字,却未料罗某再次以新的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的建议下,柳某向公证机关提出复查申请。
公证处经过复查,确认罗某在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时未如实陈述,造成公证债权文书与事实不符,最终该项公证债权文书被依法撤销。
该执行案件也因执行依据的撤销而终结执行,柳某的房子保住了。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罗某与柳某之间就借款合同的公证债权文书与事实不符,公证书被公证处依法撤销。
本案中,由于赋强公证的合同存在实体缺陷,失去强制执行力。
那么,在哪些情形下赋强公证会失去强制执行力呢?
下期,陈律师和您接着聊聊这个话题。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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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欢迎联系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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