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强公证用于法院强制执行:哪些情形下赋强公证会失去强制执行力?

赋强公证用于法院强制执行:哪些情形下赋强公证会失去强制执行力?
2024年05月05日 18:15 丹枫律叶

在之前的文章中,陈律师告诉您:

申请人持不同公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赋强公证与事实不符可撤销。

本期,陈律师和您接着聊聊:

在哪些情形下赋强公证会失去强制执行力?欢迎关注!

在赋强公证程序中,公证债权文书的合法性非常重要。

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的合法性非常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如下情形下,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失去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证债权文书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

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因公证债权文书有瑕疵或未提交符合条件的材料,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

公证债权文书有瑕疵或未提交符合条件的材料,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在受理赋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申请时,需要核查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属于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合同范围。

如果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当事人可申请法院驳回此类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驳回不具法律效力之赋强公证的执行申请

比如:

司法部于2017年8月14日发布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公证处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所以,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不属于赋强公证的合同范围,当事人可申请法院驳回此类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

民间借贷合同不属于赋强公证的合同范围

另外,如果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与债务人自愿放弃自己诉讼权利的原则相悖,法院也将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

公证债权文书的办理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

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公证程序违法,法院可能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程序是否违法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公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核实。

因公证程序违法,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或部分不予执行赋强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存在实体性错误

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

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将不予执行。

“套路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很可能违法

在实务中,如果债权文书约定的法律关系是融资租赁合同,而实际上是借贷,此类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将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中所列本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与债权债务的双方实际约定不符,存在“套路贷”事实。

这种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载明权利义务关系与约定事实不符,也将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中所列本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要与事实一致,符合法律规定

公证的债权文书是对合同进行赋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该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那么合同自始无效。

赋强公证的合同无效后,公证的债权文书没有证明力,也没有强制执行力。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将不予执行。

赋强公证的合同无效,赋强公证可能失去强制执行效力

陈律师提醒您:

赋强公证债权文书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以及存在实体性错误,会导致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力无法实现。

但以上三种情形适用的救济程序不同,有的需要在执行程序中及时提出异议,有的需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审查实体问题。

因此,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具体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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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欢迎联系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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