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陈律师接受了新快报记者的书面采访。
手机租赁行业的乱象引起了记者朋友的关注。本期,陈律师谈谈记者朋友采访中提到的:
中介参与“租机变现”业务合法吗?租机用户未实际获取手机,中介、平台是否构成诈骗行为?
一、“租机变现”的业务模式
在为用户处理租机纠纷时,陈律师确实发现很多用户租机几台、甚至几十台,是受到租机中介予以借贷的承诺的。
这类用户大多数已经银行信用卡透支、从网贷平台借贷“负债累累”,急需想要借钱还贷,通过网络认识了“中介”。
中介基本会以帮助用户“借钱”为由,告知用户可以帮助借贷。
但往往,中介会介绍多种借贷方案,但告知用户需要先做“手机租赁”借钱。
中介告知用户先到租机平台租机,把租机需要的预付租金和服务费(如有)提前垫付给用户,用户则在租机平台租机下单,并用中介垫付的钱作为租机预付款。
中介会让用户等待租机平台人员审核订单。
通过审核后,中介就要求用户将平台的租机直寄或转寄给中介指定地址及收件人。
中介确认收到租机后,就将所谓“借款”支付给用户,让用户在租机平台按期支付租金以“分期还款”。
这就是所谓“租机变现”业务。
“租机变现”业务的危害是非常大的。
我们假设如下“租机变现”的业务模式:
租机平台给出的租机方案为:手机租期为12个月,一月一期,合计12期,每期租金1200元,到期买断,租金总额为14400元;
中介预先向用户垫付2期租机预付租金,为2400元;
用户向租机平台租赁手机、支付预付租金,并将手机转寄给中介。
中介收到手机后,支付给用户“借款”5000元。
用户需要承担的实际债务为12000元(总租金减去预付租金得到实际债务)。
以借款本金5000元计算,实际上用户“借贷”的一年期利息超过100%。
二、中介参与“租机变现”的三种情形
如果要对“租机变现”业务模式进行法律分析,初步可以分如下情形进行讨论:
第一,中介和租机平台存在“介绍关系”,但是租机平台没有“回收”租机。
中介以“借贷”为由介绍用户租机,但是又把租机自行“回收”或回收给第三方手机商家,租机平台对此不知情,也没有业务往来。
第二,中介和租机平台存在“介绍关系”,中介以“借贷”为由介绍用户租机,且将租机“回收”至租机平台或回收给手机商家,手机商家与租机平台存在业务往来。
第三,中介和租机平台没有“介绍关系”,中介以“借贷”为由介绍用户租机,其目的是为了套取租机。
那么,中介参与“租机变现”业务合法吗?
三、租机用户未实际获取手机,中介、平台是否构成诈骗行为?
在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下,只要中介和租机平台存在“介绍关系”,中介以“借钱”为由介绍用户租机,无论租机平台与用户之间是普通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本质都可能属于非法借贷。
中介和租机平台存在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相关事实,涉嫌违法开展金融活动。
这些以“借钱”为由的“租赁协议”、“融资租赁协议”、“手机买卖合同”,都可能属于无效的法律关系。
考虑到租机存在一定经济价值:
在第一种情形下,租机回收于第三方商家,而租机平台与商家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在用户租机逾期且无法归还租机的情况下,商家、租机平台、中介、用户之间就弥补租机损失存在相关法律争议。
由于中介在介绍租机时,为用户“垫付”租机的预付租金,并为用户提供所谓“借款”,各方很可能应就租机平台的租机损失,根据过错责任予以承担相应赔偿。
在第二种情形下,租机如果回收于租机平台或租机平台关联的手机商家,那么租机平台实际并不存在租赁物,此时各方的争议属于民间借贷或非法金融活动,应当参照“借款合同”解决或交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但是,根据第三种情形,如果中介和租机平台没有“介绍关系”,中介是和第三方手机商家合作、通过“借款”诱使用户去各个租机平台“租机”,通过变卖“租机”差价获利。
在这种情况下,租机平台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租机在租赁期的所有权属于租机平台,无论是用户、中介还是第三方商家都不得非法占有。
如果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租机,非法获利,涉嫌构成诈骗。
用户听信中介介绍,认为“租机就是借贷”,用户本质上并未存在非法占有租机的主观意思表示,反而以为自己是在借贷,并按期归还租金,暂不涉及构成诈骗。
而中介谎称“租机”就是“借贷”,介绍用户租机,让用户在租机平台归还租金,使用户误以为是在“借钱”,中介却不法地套取租机牟利,确有构成诈骗之嫌。
当然,在有的案件中,用户明知“租机不是借贷”,反而帮助中介从各个租机平台租机,获得“佣金”,并从未归还过相应租金。
这就涉嫌利用租机用户的身份骗取“租机”、不法获利,亦有构成诈骗之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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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欢迎联系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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