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告诉陈律师,自己突然被强制执行。他说:
“我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同时,签了公证书,同时还加入了新的债务人,重庆某公司”;
“逾期之后,债权经由原债权人某融资公司转让给了杭州某公司,现在杭州公司向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杭州公司就向重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我是执保状态,我的银行卡、微信已经被冻结了”。
该名网友问陈律师:
“这些公司的这一套操作合法吗?”
确实,从网友陈述的事实来看,整个事件中至少有两处比较“蹊跷”的地方:
其一,平台强制要求由网友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债权申请赋强公证。
网友通过平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但仅仅1万多标的的债务,平台却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加入了“新债务人”,并强制性要求网友及“新债务人”对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赋强公证。
第二,债权人在债务逾期后就将债权转让给杭州公司,由杭州公司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网友自述自己在债务逾期后,债权人就将该债权转让给了杭州公司,最终是由杭州公司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并向重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论在申请执行证书环节,还是申请强制执行环节,之前的债权人融资租赁公司却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
经陈律师初步了解,该名网友为了资金,与平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在平台要求下,该名网友在签订合同的同日,与“新债务人”共同申请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债权进行赋强公证。
网友债务逾期,债权人转让债权,并由“新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
这究竟是不是精密设计的“套路”呢?
本期,陈律师先和您聊聊:
平台强制要求用户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债权申请赋强公证,对用户单方面签署的《还款承诺书》进行赋强公证有效吗?
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涉及买卖、融资、出租的三重法律关系,因此本身在法律关系上是较为复杂的。
我们可以看到网友提供的这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其中载明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是某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是该名网友、平台方是杭州公司,而推荐方是重庆公司。
但是,根据网友提供的这份公证书,其证明事项系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还款承诺书》、而非融资租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该份公证书记载:
该名网友与重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对《还款承诺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该名网友签署了《还款承诺书》,并明确,该名网友与融资租赁公司、杭州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该名网友所需的租赁物,重庆公司在该名网友未按时支付租金时,承担同样的付款责任。
最后,该份公证书还记载了自前面的《还款承诺书》生效及债权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网友提供的这份《还款承诺书》中仅具有该名网友与作为“新债务人”的重庆公司的签章。
也就是说,这份融资租赁合同的《还款承诺书》仅由所谓融资租赁合同的债务人单方面申请赋强公证。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很显然,公证机构仅是对《还款承诺书》赋强公证进行了形式审查,以债务人单方面承诺愿意就债权接受强制执行,就予以赋强公证。
公证机构并未对该份《还款承诺书》相关债权债务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范围进行实质审查,也没有对融资租赁合同债权人相关主体信息与权利义务进行证明活动。
陈律师认为:
该份《还款承诺书》相关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系融资租赁合同,需要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赋强公证的要求对相关公证内容进行核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以下简称:赋强公证金融债权风险防控通知)记载:
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等。
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赋强公证需要依据有关对金融债权进行公证的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该名网友提供的这份《还款承诺书》所依据的债权债务关系为融资租赁合同,即使如公证书所记载,是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还款承诺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是也要依据对融资租赁合同这类金融债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来进行审查。
依据《赋强公证金融债权风险防控通知》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对融资租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力,需要具备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包括:债权债务内容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债权文书中需记载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等。
在实务中,通常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对融资租赁合同赋强公证,使合同效力加强,便于出租人主张相关债权。
但这份公证书是由网友及“新债务人”等融资租赁合同的债务人单方面申请的,并不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债权人。
为什么出租人、债权人不参与公证活动,但公证机构却对债务人单方面申请的融资租赁合同的《还款承诺书》予以赋强公证?
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
但不管是何种原因,出具该份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缺乏对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及给付内容的形式或实质上的审查,导致无法审查清楚该份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债权债务的内容,不符合金融债权赋强公证的相关规定。
《赋强公证金融债权风险防控通知》还记载:
金融机构作为出租人申请办理融资租赁合同赋强公证,需要协助公证机构进行当事人身份核实、财产权利证明等工作,并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将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载入公证的债权文书中。
而公证机构则需要做好当事人身份核实、合同条款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审核工作,并确认当事人签约行为的合法效力。
因此,网友提供的这份公证书系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还款承诺书》进行赋强公证,却并未依据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相关审查,融资租赁合同的债权人实际未参与公证活动,该公证书可能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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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欢迎联系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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