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借30万,儿子要父亲办房屋抵押,借200万不还,父亲卖房代偿

谎称借30万,儿子要父亲办房屋抵押,借200万不还,父亲卖房代偿
2025年02月25日 14:48 丹枫律叶

周末的时候,有一位老先生找到陈律师,告诉了陈律师他的遭遇。

他说:

“我已经退休了。”

“但是,为了给儿子还债,我在上海没房子了。”

“我也没钱了,只能到外地租房子住。”

这是怎么回事呢?

(本文以下人名均系化名,切勿对号入座)

谎称借30万,儿子要父亲办房屋抵押,借200万不还,父亲卖房代偿

老先生名叫江诚,生于60年代的他,已经年逾六十,一直靠修车为生。

江诚办理退休后,本该享受退休生活。

不料,这几年发生的事情,却导致江诚没有了唯一的房子,老无所依。

2017年初,江诚的儿子江小东称需要贷款30万做生意,要求江诚用其名下房屋为江小东办理抵押贷款。

本图片来源于互联网,仅为示意用途,与本文相关事实无关

为了支持儿子事业,江诚同意了。

江诚用于抵押的这套房屋位于上海核心区的房屋,价值数百万,也是江诚唯一住所。

由于江小东称仅需贷款30万,江诚觉得贷款金额能承受,并没有多想,就配合儿子去A银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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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江诚才回忆:

“当时,我们到A银行签字,没人告诉我签的内容是什么。”

“由于我文化程度不高,不是很看得懂A银行要我签的文件意思,也没人告诉我签的文件内容,他们只让我签名就好了。”

“我不知道签的是什么文件。”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江诚并没有觉察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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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江小东突然和江诚说:

“银行的钱还不出来了。”

江小东要父亲江诚用同样的方式,帮他去另外一家B银行做抵押贷款,“以贷还贷”。

“但是,和A银行什么都没告诉我不一样,B银行告诉了我——你儿子并不是贷款30万,是要贷款200余万。”

江诚说,至今他想起还是会很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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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B银行当场告知江诚,其子江小东要贷款的并不是30万,而是200余万,江诚当场不同意签字,并开始质疑其在A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数额。

随后,江诚去A银行核实,果然发现,江小东让江诚作为贷款的抵押人和担保人,江小东实际办理的贷款为200余万。

江诚则签署了A银行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其中最高额抵押额度为400余万。

也就是说,如果江小东还不上A银行的贷款,银行不但能要求江诚还这笔贷款,还能自行拍卖江诚的房屋用于偿贷。

江诚知道真相后,虽然很生气,但还是变卖了唯一的房屋,将买卖房屋所得的首付款200余万支付到儿子还款账户,让儿子马上还清A银行的贷款。

因剩余200余万房款分配问题,江小东一定要拿走其中的一半房款,江诚不同意,江小东就与江诚发生争执。

江小东立刻就通过银行转账拿走了江诚支付到其还款账户的首付款200余万,没有用来还贷。

无奈,江诚作为A银行贷款的抵押人和担保人,决定用剩余200余万房款为江小东代偿A银行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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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诚最终失去了唯一房屋,由于被儿子江小东转走了房屋首付款200余万,而剩余房款又基本用于为江小东代偿银行贷款,江诚几乎没有其他剩余财产了。

江诚的遭遇让人同情。

当今社会,个人向银行贷款,是非常常见的。

在银行进行贷款时,如果贷款的数额较大,银行要求个人用房产抵押贷款。

在本案中,江诚的儿子江小东在A银行办理最高额贷款,因贷款需要抵押,以借款30万为由,要江诚为其办贷提供房屋抵押担保。

那么,什么是最高额贷款?

什么是最高额贷款?

最高额贷款实际上基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协议,其名称可以是《最高额贷款合同》或《最高额借款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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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贷款协议中往往约定了在一定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在一个给定的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根据需要多次借款和还款。

这种贷款方式特别适用于有长期、频繁借款需求的个人或企业。

具体来说,最高额贷款合同会明确约定贷款的最高额度、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最高额贷款常用于满足个人或家庭的购房

最高额贷款常用于满足个人或家庭的购房、装修、教育、医疗等大额消费或投资需求。

借款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随时申请贷款,提高了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在本案中,老先生的儿子江小东对老先生称只借30万,却办理了最高额度为200余万的贷款。

即使江小东的真实想法就是借30万,办理最高额度贷款与“只借30万”也并不冲突。

江小东如果是守信的人,严格按“只借30万”的底线,也许就不会使得老父亲“流离失所”。

但是,江小东出于某种原因,开始枉顾自己的偿还能力,不断向银行借款,直到200余万余额使用殆尽,并且无力偿还。

这不禁让人质疑江小东的还款能力。

银行批贷超过借款人还款能力

老先生在向陈律师咨询时,提供了与A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的影印材料。

陈律师看到其中有文件记载了银行对江小东偿还能力的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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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A银行在批贷前已经对江小东的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记录了江小东的年收入为15万。

按实际贷款金额200万计算,仅“年收入为15万”意味着江小东需要“不吃不喝”约13.3年才能还清这笔债务,还不算相关贷款利息。

这符合法律规定的银行贷款要求吗?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因此,银行在办理个人借款时,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批。

我国《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

不仅如此,我国《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这样看来,A银行给“年收入为15万”的江小东授予最高额度为200余万的贷款,并实际发放了200余万借款,显然不符合银行业贷款要求。

那么,根据相关规定银行是如何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授予贷款额度的呢?

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六条规定

参考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六条规定:

商业银行应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应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因此,银行需根据借款人收入、负债、资产、信用记录等综合评估其还款能力,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未来可支配收入覆盖还款的合理范围。

针对消费贷款,银行也应当要求月还款额小于或等于借款人月收入50%,实务中部分银行可能对高收入人群放宽至收入的60%。

在本案中,银行批贷显然超过借款人还款能力。

在本案中,银行批贷显然超过借款人还款能力

在对江诚与A银行所签署相关文件进行查阅时,陈律师还注意到:

江诚不仅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为儿子江小东贷款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还签署了一系列赋强公证债权文书。

江诚为儿变卖唯一住房,儿子江小东自从拿到房屋首付款后也与江诚失联,至今没有消息。

为儿代偿贷款,儿子却与父亲断联,江诚老无所依。

江诚应当何去何从呢?

变卖唯一住房为儿代偿银行贷款,江诚应当何去何从?

陈律师认为:

江诚应当去搞清楚其作为江小东贷款的代偿主体,是否可以就其代偿损失向相关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那么,江诚作为该项最高额贷款的抵押人及担保人,其可以主张哪些抗辩权?

下期,陈律师将和您继续分析这些话题。欢迎关注!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欢迎联系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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