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有用户咨询陈律师:
“多台租机已经逾期,后续租机商家起诉我,该怎么处理?”

实际上,用户租机债务逾期后,如果没有及时与租机平台、商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租机平台、商家经过一段时间的催债无果,就可能会采取措施维护其债权。
民事诉讼途径只是其中的一种维护其债权的方式。

对于债务不能履行的问题,租机平台通过民事诉讼追求债权认定及保护,其目的大多数是通过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租机平台对逾期用户提出起诉,如果法院进行判决并且判决生效,租机平台就可以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对租机用户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租机平台对逾期租机用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只起诉一条路径。
除了起诉逾期用户,租机平台还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裁决、公证机关赋强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都能申请法院执行。
因此,除了起诉逾期用户,租机平台还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裁决、申请公证机关赋强公证。
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公证机关赋强的债权文书,租机平台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上一期的案例中,陈律师提到:
2024年4月,租机用户小晨因被租机商家起诉找到陈律师。陈律师发现租机商家提交至法院的《租赁服务协议》捏造了“可向租机商家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约定管辖条款。于是,陈律师帮助小晨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对陈律师提交的相关材料予以认可。租机商家迫于法院压力,撤销了对小晨的起诉。

然而在今年9月,小晨又告知陈律师:
“之前的案子他们又去仲裁了。”
原租赁服务协议并没有约定仲裁的条款,为什么仲裁委却受理了该租机案件呢?

租机商家通过第三方认证平台对提交的租赁服务协议进行效力认证,并在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方可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根据小晨截取的原《租赁服务协议》记载: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显然,租机商家并未通过《租赁服务协议》与小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陈律师核实了仲裁机构送达小晨的应裁通知书、租机商家提交的租赁服务协议等材料,发现:
租机商家重新通过一第三方电子认证平台对所提交的租赁服务协议进行相关效力认证。

该第三方电子认证平台在其报告中记载了报告出具日期为2023年10月,并声明“对签署的⽂件进⾏固化并加密存储,从⽽证明⽂件未被篡改”。
该电子认证平台还对各方签署指定哈希值文件、各⽅电⼦签名信息、各⽅签署⽂件的时间戳时间等进行了证明。
查阅所谓经电子认证的租赁服务协议,其中却记载了“新的”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过程中发⽣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均同意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租机商家使用了篡改的《租赁服务协议》以申请仲裁,而案涉第三方电子认证平台却协助声明“对签署的⽂件进⾏固化并加密存储,从⽽证明⽂件未被篡改”。
案涉第三方电子认证平台出于某些原因,为租机商家出具虚假的电子文件签署报告。
那么,就租机商家篡改的仲裁协议,当事人能否提出异议呢?
租机平台、商家选择通过仲裁、赋强公证等方式解决与用户之间的债务纠纷
我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对于该篡改仲裁条款的情况,小晨在陈律师的帮助下,向仲裁委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请求仲裁委裁定本案约定仲裁协议无效,并裁定撤销本案。
因涉及篡改仲裁协议,租机商家向仲裁委提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最终决定准许租机商家撤回仲裁申请。

租机用户“租机变现”往往涉及数十万债务,但实际上单个租机案件的标的往往是一万元左右。租机商家、平台通常会批量起诉逾期用户,但由于案涉用户数量巨大,法院受理时可能会考虑比较多的情况。
假设租机平台用户量为5000人,其中4000人都存在逾期,这个现象在诉讼阶段很可能会引起法院额外关注。
法院“管辖难”将引发租机平台、商家对于“债权实现”法律救济途径障碍。
因此,租机平台、商家将越来越多地选择“仲裁”、“赋强公证”等方式争议解决,使租机债权可以在诉讼争议解决途径以外,具有另外选择救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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