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务研究---司法实践裁判规则(和原则)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务研究---司法实践裁判规则(和原则)
2025年06月12日 18:36 看点资讯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具体的股权份额等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

本文通过深度分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出此类案件的四大核心裁判规则:1. 对内关系(内部性);2. 外部关系(公示公信力);3. 意思自治与强制性规范;4. 证据认定。对这些裁判规则的精准把握,直接关系到股权架构设计、控制权争夺、融资并购等重大商事活动的风险边界。

一、对内关系(内部性)

侧重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出资情况,允许以内部约定对抗登记(如代持协议在内部有效),实现内部治理和外部公示的平衡。

【案例印证】

陈某福、贾某琴与廖某平、苏州迪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20)苏05民终5659号】,法院认定股东会决议对股权比例的明确约定具有约束力,且即使部分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各方已实际核算投入,共同认可股权比例,则应予确认。此案表明,内部协议和实际履行对股权归属的确认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对外关系(公示公信力)

强调公司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登记的合理信赖。未登记的实际出资人不能对抗善意取得股权的第三人。

【案例印证】

陈某钰、贵州兴某昌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1)黔26民终2296号】,尽管陈颖钰主张被冒名,但因有实际出资行为和工商登记的形式要件,法院未支持其否定股东资格的请求,强调工商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

三、意思自治与强制性规范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体现,但不得违反《公司法》等强制性法律规定。

【案例印证】

指导性案例96号宋某军与西安市大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公司章程中“人走股留”条款的有效性得到法院支持,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公司自治的尊重。

江某与无锡祥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9)苏02民终1581号】,法院认定股东协议中“自行离职则自动取消股东资格”的约定有效,并支持公司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确认离职股东不再具备股东资格。这再次强调了公司自治原则下股东协议对股东资格的约束力。

四、证据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不仅要考虑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形式要件,更要结合出资的真实性、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实质要件综合判断。

当证据之间存在冲突时,不能简单以所谓的形式证据或实质证据优先,而应厘清冲突缘由,结合证明对象和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审查认定。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普遍秉持着“外部公示与内部约定相区分,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相结合”,“重实质轻形式: 比如真实意思、实际出资、实际参与是关键因素”的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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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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