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税率下调了,但财税人理解不能错!

5月1日,税率下调了,但财税人理解不能错!
2018年04月10日 21:47 钦光财税干货铺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18年4月4日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文件发布后,很多纳税人对此出现了错误的理解,也有很多“专家”,甚至是税务人员,对此进行了错误的解读,譬如:

1、某地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发送通知,告知以下内容:

2、某些纳税人认为,5月1日后,将不再存在11%和17%这两个税率了,不能再开具17%和11%税率的发票了。

3、某些专家给纳税人作如下筹划:

纳税人在4月30日前一定要把进项发票都开进来,可以抵扣17%或者11%,否则5月1日后少抵扣增值税;发生的应税业务拖着不开发票,5月1日后再开具,就可以选择开具16%或者10%税率的发票,实现多抵少缴。

很显然,以上的观点都不对,但是错在哪里?我们一一分析:

1、4月30日前必须把进项发票认证完,否则5月1日后无法开出红字发票么?

1.1、无论纳税人取得的什么税率(或征收率)的发票,只要该发票开具时所选择的税率(或征收率)是符合规定的,而且又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有效认证期内认证,就不存在因为税率的调整而无法认证的情况。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公告)第十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根据此规定,纳税人取得的4月30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在360日内进行认证,就没有问题,与税率调整无关。

1.2、如果纳税人取得的4月30日前开具的发票在5月1日后进行认证,出现认证通不过(包括发生销售退回等其他情况),依然可以按原有税率进行冲红,并按原税率重新换开发票。

无论税率如何调整,对于旧有业务的涉税调整,均应参照业务发生时的税收规定,而不应用新的税率作调整,否则,纳税人的涉税数据会出现异常。这种处理方式一直有先例。

例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23号)规定: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解决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做了进一步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两个公告,就为了解决发生在营业税时期的应税行为开具发票的问题,在营改增后,虽然营业税已经取消,但纳税人并不缴纳增值税,遵从旧有规定。

例二:2017年4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税率将为11%。此次税率调整,依然面临和2018年5月1日这一次税率调整同样的问题:调整前后的新旧税率的衔接问题。

我们参考一下地方税务机关的解读: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

“4、农产品批发单位6月份销售一批农产品,该单位违规操作当时没有开具发票,在申报时按照13%税率填入“未开具发票”栏。7月1日以后,购货方举报未开具发票,该单位接受处罚后需补开具发票,问开票税率应是多少?如何申报?

答:开具13%税率的发票。申报时,可将“未开具发票”冲减后,按照13%税率申报。

5、2017年6月份某单位销售农产品,隔月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错误,在7月份需要红冲发票,开票税率是按13%还是11%?对于发票开具有误,7月1日后针对该笔业务重新开具发票,税率是按13%还是11%?

答: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错误依然按照13%税率开具红字。对于发票开具有误,7月1日后针对该笔业务重新开具发票,税率仍为13%”。

上次是这么处理的,此次,必然也是如此处理,不存在无法冲红的问题。

2、5月1日后,在税控系统里,17%和11%这两个税率,不仅仅存在,而且会长期存在,甚至会依然存在13%的税率,税控系统将依然可以开出17%、11%,甚至13%税率的发票。因此,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更需要慎重仔细,避免选错税率。

有人会问:既然17%和11%的税率都取消了,怎么系统里还保留此税率?很简单,目的有二!

2.1、为了解决发票冲红事宜。

正如前文所说,税率调整前的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一旦出现因各种原因造成发票无法通过认证需要或者发生退货行为,均需要按照原税率进行冲红、或者冲红重开,因此必须保留原税率很长一段时间。

2.2、发生在原税率时期的应税行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而不是选择纳税人合适的税率开具发票申报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纳税人发生在税率调整前的应税行为,因为种种原因(譬如大师的筹划建议?因为没有收到货款而不出具发票?恰好发票用完了无法开具?)没有及时开具发票,但依然应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简单的匹配新的税率,因此必须保留旧税率一段时间。

3、基于以上2个分析,认定:专家的所谓筹划,纯属胡扯,此类专家不是为企业造福,而是在为企业掘墓。

3.1、发生在4月30日前的采购行为,无论什么时间取得发票,对方都必须开具17%或者11%或者其他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票,不存在5.1以后,对方开具低税率发票的情况;

如果出现类似情况,纳税人可以拒绝接受,要求对方换开正确税率的发票。

3.2、发生在4月30日前的应税销售行为,无论什么时间开具发票,都必须依据17%、11%或者其他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据此开具发票,不存在5.1以后,可以按照低税率开具发票缴纳税金的概念。

为了满足自己省税(难道不是偷税?)的意图,就可以单方面要求上游客户及时甚至是提前出具发票、单方面拖延给下游客户出具发票?

此类专家都是生活在真空无菌环境中的婴儿,只能活在自我的世界里。但纳税人不是这样的,所以,对此筹划,微微一笑就可以啦,不要倾情,或者,顺手给他一砖,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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