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尼,餐饮服务费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尼,餐饮服务费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017年11月29日 07:50 钦光财税干货铺

钦光公司组织了一场会议,会议结束后,负责组织会议的办公室小张同学到安排会议的酒店开具发票。

酒店方出具了两张发票。一张是会议费发票20000元(提供会议场地并提供配套服务),专用发票;一张是餐费10000元,普通发票。

小张同学针对餐费的普通发票提出了异议: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酒店方答复: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规定: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钦光公司会议活动中发生的餐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说的蛮有道理哈!

再回读一下36号文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不得开具”?

不得抵扣!

是获取餐饮服务一方,因为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属于个人消费,因此不让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开具?

跳出文中的案例,餐饮服务提供方如何确定获得餐饮服务的一方是进行了个人消费?如果不能确定,有什么理由不出具专用发票?

不是所有的牛奶都是“特仑苏”,不是所有的国足都是“特能输”,不是所有的餐饮服务都属于“个人消费”!

譬如,影视公司拍摄电影,因为剧情需要,从酒店定制大餐,作为拍摄道具使用,是不是“个人消费”?

导演组定制此类道具时,还需要向酒店证明不是用来吃掉而是用来做道具么?

不是“个人消费”,而是拍摄工作需要的道具,此类餐饮服务就属于可以抵扣的项目,酒店方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开具专用发票。

再譬如,目前的餐饮业存在着这样一个普遍的现象:酒店接到婚庆公司或者大型宴会时,很多餐品不是由酒店自身提供,而是会将很多菜品转包给其他酒店或者专门的菜品加工商,这些分包的酒店和菜品加工商,提供的菜品制作加工服务,依然可以认定为“餐饮服务”,这种餐饮服务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显然,此类餐饮服务,不仅分包方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转包的酒店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的例子,讲的是餐饮服务提供方不仅仅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特定条件下的获得餐饮服务的一方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餐饮服务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是一个完全错误的概念。

好吧,回到“钦光公司举办会议,要求酒店方对收取的“餐饮服务”开具专用发票”这件事情本身来讲,抵不抵扣是我的事,与酒店有何关系?

翻阅所有营改增文件,只发现“个人消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没有发现提供相关服务的一方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得理三分不饶人”,必须出具专用发票!

小张同学得意洋洋地拿着“专用发票”回来报销了,财务小王同学不开心了:明明知道这类“餐饮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你要专用发票作甚!

小张同学这一较劲,给财务小王同学增加了苦恼,出力不讨好。

企业一旦取得了不应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1、最正规的处理方法:认证后,将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不怕麻烦的处理方法:发票不认证,直接含税入费用(有可能形成滞留票,出现预警,不提倡)。

所以,企业发生经营行为,索要什么类型的发票,还是要分析实际情况,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选择。

作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应根据货物或者服务接受方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发票;不应为客户做是否允许抵扣的判断,决定开具发票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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